永康市“4.16”非法出版物案终审

20.05.2016  12:04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4·16”非法出版物案做出终审判决,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5年4月,永康市有关部门在网上巡查中发现一男子通过淘宝网店涉嫌销售非法光盘。经过近一个月的布控调查,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摸清了嫌疑人活动规律,5月13日,金华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文化执法支队、国安支队协调永康公安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黄某、谢某某、黄某某),现场收缴非法光盘11.8万余张。随后,根据线索指向,永康公安派专人赴北京拘捕了涉案人屈某某。

  经查,黄某将互联网百度、搜狐等网站的内容和他人贩卖的碟片内容放到网络云盘上,然后通过屈某某联系,由广东阳江德恩科技公司(另案处理)非法制作电子出版物五十万张以上,非法制作的电子出版物再由屈某某通过淘宝网站销售给黄某等人,屈某某从中赚取差价,屈某某的销售数额达人民币62万余元。

  期间,黄某以同样的方法取得非法制造的电子出版物几十万张并通过网络找到制造光盘的曾某(另案处理)等人,曾某等人在制造好光盘后通过淘宝网站销售给黄某。曾某等人的销售数额达人民币25万余元。

  黄某伙同黄某某、谢某某通过阿里巴巴或是电话联系将从屈某某、曾某等人处购买的非法制作的电子出版物予以销售。其中黄某某为配送人员,从2014年12月份起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500元,至案发共领取4个月工资,谢某某为黄某的妻子,协助黄某销售非法制作的电子出版物。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黄某、谢某某销售非法制作的电子出版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黄某某销售非法制作的电子出版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发布时间: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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