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集团化发展

21.10.2016  01:36

        本报讯 (记者 孙 梦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通知,决定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通知提出,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明确,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实验室所开展检验项目应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以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试剂、耗品、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物品的检验实验室,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对实验室的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感染防控、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监督与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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