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推行养老机构责任险

12.01.2016  18:00

       本报讯 (记者衣晓峰)为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黑龙江省民政厅日前决定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为120元/床/年,政府承担80%,机构自负20%。 据了解,该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养护院、托老所等),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对象均为养老机构。承保公司将由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养老机构不得向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养老机构无过失责任及员工意外伤害不在此保险范围内,养老机构可另外选择投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保费自行承担。 该省推行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为责任事故费用、法律费用及第三者责任。其中,意外身故及伤残赔偿限额20万元,意外医疗赔偿限额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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