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6.02.2015  18:40

ZJSP05-2015-0003

浙科发知〔2015〕2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各高新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2月15日

 

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城)

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积极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和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科技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对高新园区和科技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纷纷制定紧密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支撑未来发展的新经济战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当前,全省省级以上高新园区(科技城)集聚了丰富的创新资源,创新了体制机制,优化了发展环境,成为我省引领创新发展的战略先导、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面旗帜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阵地。但也存在着知识产权工作与经济、科技的联系不够紧密,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加强高新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有利于形成技术成果商品化、配置资源市场化、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技术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主导产业“低碳、绿色、智能”的特色化发展,有利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加强高新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切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高新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二)高新园区(科技城)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要积极制定实施园区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成立知识产权协调议事机构,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

(三)高新园区(科技城)按照“低碳、绿色、智能”的要求,建立专利导航与产业发展互动的决策支撑机制,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在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科技项目管理、企业资产重组运营与国际市场开拓等重大决策中,依托专利导航工程,合理规划主导产业发展路径,系统配置优势资源,提升主导产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力。

(四)有条件的高新园区(科技城),特别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先行先试,积极参照国家自主创新区有关股权激励试点政策,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积极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以投资入股、股票期权等形式参与权益分配。其它高新园区(科技城)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等产权交易载体,开展知识产权的展示、许可、转让、拍卖,推进知识产权的流转。

(五)高新园区(科技城)要建立健全质押贷款、风险投资、股权上市等多层次知识产权融资体系;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股、保险、证券化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引导企业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优势主持或参与国内外技术标准的制定。

(六)高新园区(科技城)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监督,企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假冒、诈骗等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络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区内知识产权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加快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形成多元化的维权援助机制。指导区内企业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应对境外知识产权诉讼。

三、不断加快高新园区(科技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

(七)围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储备和运用优势,通过促进优质知识产权产出和强化知识产权运营,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质量与效益突出、运用水平高和市场竞争力强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八)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与企业战略相匹配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机构、人员和经费“四落实”,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企业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九)引导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利益纽带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围绕突破制约高新园区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利用,提高创新水平与效率,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形成一批具有跨越发展优势的核心知识产权。

(十)引导区内龙头企业、大企业大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建立贯穿立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提升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支持引导企业加强主要国内外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四、积极构建高新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十一)鼓励高新园区(科技城)搭建“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重点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资产评估和培训等省内外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向多层次、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高新园区(科技城)成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功能区。

(十二)鼓励高新园区(科技城)拓展区内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高新园区(科技城)为区内中小微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申请维持、交易转化、分析评估等个性化托管服务。

(十三)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园区(科技城)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依托国家专利数据资源和省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平台,加快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文献翻译等公共信息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利用。

(十四)鼓励高新园区(科技城)以引进的“国千”“省千”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为服务对象,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站,指定知识产权特派员,定期提供针对性强、接轨国际高水平创新创业活动的知识产权问诊咨询服务,促进核心知识产权转移与原始创新能力提升。

      (十五)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园区(科技城)建立国家专利工作站、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协调组织专利审查与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法律专家,向区内企业提供获权、用权、维权的咨询服务。

五、着力营造高新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十六)省科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新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与指导,积极鼓励高新园区(科技城)争创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高新园区(科技城)所在地科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新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发展。

(十七)高新园区(科技城)要加强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等工作的紧密结合,建立健全以财政及国有资金投入为主或对园区经济科技发展影响较大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为园区项目规划、管理决策、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技术研发和市场竞争提供参考依据。

(十八)高新园区(科技城)要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与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持、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融资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高新园区(科技城)要加强园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性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开展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培训,积极引进培养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

(二十)省科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高新园区(科技城)知识产权统计制度与评价机制,将知识产权覆盖面与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及其实施效益、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等作为评价其年度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和推荐其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要依据之一。

本意见自2015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