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溺亡,组织者和领队要担责?

28.03.2016  12:24

  现如今,人们出游的方式很多,不少人喜欢通过网上发布活动公告、自发报名加入的方式组织一批“驴友”外出游玩。那么,在出游过程中,一旦有“驴友”发生意外,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海宁“驴友”阿峰夫妇随20多名“驴友”去天台九龙潭溯溪时,不幸发生意外,阿峰滑入水潭中,不幸溺亡。事后,阿峰的家属认为这次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海宁市登山协会和两名领队应对阿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将其一并诉至海宁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1万余元。

  近日,此案经海宁法院、嘉兴市中级法院先后审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伴出游不幸溺亡

  阿峰遇难前,在海宁也算得上是一名“老驴”了,爱好登山、漂流、游泳等,曾和海宁市登山协会的很多“驴友”参加过很多自助游。

  2014年6月的一天,海宁市登山协会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去天台大柳溪溯溪的活动通知(后地点改成天台九龙潭),阿峰看后非常激动,和家属当即报名参加。活动前,登山协会组织了行前会议,向参与者介绍了溯溪等户外活动和相关注意事项。

  同年6月29日,阿峰和20多位“驴友”出发了。当天活动的领队是阿风和阿路,阿路负责带路,阿风负责队伍的收尾。

  当天下午1点多,他们行至山脚的一处水潭上方,阿峰和部分队员选择从溪水中斜躺着滑入水潭。这时,意外发生了,阿峰滑入水潭后在游向对岸的过程中沉入水潭,随行队员们发现不对劲立马采取措施,阿路跳入水潭将阿峰拉上岸,阿路、阿风和随行的两位护士队员对阿峰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其他“驴友”赶紧拨打110和120。

  遗憾的是,阿峰送至医院仍不治身亡。医院推断,死亡原因系溺水致呼吸系统衰竭。

  家属诉求全被驳回

  事后,阿峰的家属阿丽非常悲痛,遂将活动的组织者海宁市登山协会及当天的领队阿风、阿路告上法庭。

  阿丽起诉说,当时正值江南雨季,水潭水位上升,“领队没有考虑到滑下水潭的危险性,没有提醒阿峰穿救生衣,也没有在下滑时准备绳索等防护设备,所以发生了悲剧,我要求两领队和登山协会共同赔偿损失41万余元。

  “从溪水中滑入水潭是阿峰自己的选择,他也没有向领队要求穿救生衣,他是会游泳的,我们在他遇难时的救助也是及时的,这次事故是一个意外。”庭审时,被告也觉得很委屈。

  海宁法院一审此案,驳回了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中院。2016年3月,嘉兴中院对此案维持原判。

  被告为何无需赔偿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登山协会是活动的组织者,被告阿路和阿风是活动的领队,应承担安全保障的责任。三被告则认为,本活动是自助式的“驴友”户外活动,阿峰本身也会游泳,其在游泳过程中溺亡,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驴友”在户外活动时发生意外,责任究竟该如何承担呢?在本案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三被告是否需要对阿峰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阿峰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溯溪户外活动时,没有主动要求穿救生衣或采取绳索防护;登山协会虽是本次溯溪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但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属于经营活动。登山协会在组织户外活动之前也召开了行前会议,介绍户外活动知识、告知户外活动风险,为“驴友”们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已尽到了相关义务。当阿峰发生不幸时,被告领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义务,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虽然最后阿峰因抢救无效死亡,但“驴友”们已尽到伙伴救助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三被告在阿峰遇难事件中不存在过错,故无需赔偿。“参加类似户外活动时‘驴友’要登记完善个人相关信息、紧急事故通知人,慎重考虑好出行线路和时间。在活动的过程中,不要为图一时刺激,挑战危险项目。‘驴友’们应该在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随身携带一定的常备药品。途中互相帮助,尽量降低活动风险。”法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