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首次因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31.12.2015  07:00

    “他经常对我实施暴力,将我打得遍体鳞伤,我多次报警求助,但他没有丝毫改变……”离婚官司还没打完,罗女士就向法庭提出了人身保护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少人对于这个名词的印象似乎只停留在一些电视剧里。至于这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裁定,大部分人恐怕都说不上来。那么,就不妨通过罗女士的这次申请,来了解一下这张耳熟却不面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有暴力老公 老婆报警求助数十次

    罗女士和老公齐先生是老乡,十多年前结了婚,之后一起来杭打拼。

    夫妻俩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一个3岁的儿子,在杭州过着普通人家的小日子。

    但这个家并不和谐。按照罗女士的说法,2004年,她还怀着女儿的时候,只要稍有不顺,老公就对她拳脚相加,常常打得她遍体鳞伤。同时,罗女士说老公嗜赌成性,十年来,她是为了孩子才一直忍气吞声。

    今年秋天,罗女士对老公的暴行实在忍无可忍,向辖区妇联求助。妇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十分震惊,决定为她提供免费法援律师,支持她起诉离婚。

    没想到,起诉离婚只是罗女士另一场噩梦的开始。当她向法庭提出离婚、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后,老公更加疯狂了:一见面,稍有言语不合,齐先生挥手就要打她;即便不碰面,齐先生也会反复发短信、打电话恐吓她。

    今年10月25日,夫妻俩再次“开战”,还闹到了派出所。罗女士从民警处拿了验伤单,去医院看了病。

     几番折腾,婚还没离成,罗女士的精神却已接近崩溃。

    法援律师得知后,想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出面制止齐先生的家暴和骚扰。于是,罗女士在律师帮助下,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

    受理该案的拱墅法院法官发现,罗女士的情况确实紧急,可能在离婚案开庭前就发生意外。综合考虑后,法官加紧审查罗女士的申请书。

    验伤单、就诊记录、诊断证明书、被殴打的照片……在罗女士提交的众多与家暴有关的证据中,法官找到了一份由齐先生手写的保证书。保证书写于2013年8月,看似态度诚恳,情真意切:我本人齐××向老婆罗××保证,永远不会有下一次打老婆……以后尽量改掉我的不良习惯,如发脾气、赌博、抽烟等恶习,向一个好男人发展……

    在保证书后半部分,齐先生笔锋一转,自称“其实我是很爱老婆的”,同时,他声明,家暴是因为罗女士骂他和他的家人,而且有时候不讲理,不知道如何和她沟通。

    法官还去110指挥中心进行调查,结果大吃一惊:这些年,罗女士因家暴拨打110报警求助的记录竟有几十条。

     人身保护令即时生效 不离婚照样有约束力

    10月28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罗女士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予以准许。

    法庭裁定,禁止齐先生辱骂、殴打罗女士,妨碍其正常生活。此外,裁定书特别强调:“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定书发出后,法官通过邮件、电话和短信多途径向齐先生进行了传达。法官同时警告齐先生,如果再骚扰妻子,就是拒不执行裁定,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警方接到报警后,都只是对夫妻双方进行劝解,如果罗女士没有大碍,警方一般不会对齐先生有所动作。

    但法院这次动了真格,齐先生蒙了。日前,法院开庭审理罗女士起诉离婚案时,齐先生彻底“缴械”——不论罗女士在法庭上如何控诉他的暴力,他都是点头认错,只求妻子不要离婚。

    齐先生再三恳求,他一定会改,会好好过日子,而且两个孩子都还小,不希望家庭破裂。

     这下,罗女士心软了。

    考虑到夫妻俩实际情况,法官也对两人进行了劝和调解。最终,罗女士答应不离婚,但要求齐先生支付1.8万元作为上次家暴的医药费,同时,如果将来婚姻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按男方40%、女方60%分割。

    虽然婚不离了,但是那份对齐先生发出的禁止令目前仍然有效。办案法官透露,这是杭州法院有史以来因家庭暴力而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法官说,齐先生的事情要是搁到明年3月1日以后,对罗女士造成的精神伤害也算是家暴的一种,果真如此,那么裁定书上还得加上一笔:禁止对罗女士进行精神暴力侵害。

    法官为什么这么说?原因很简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部分规定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拱法 记者 黄洪连        编辑:见习编辑 汪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