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正”饮料内有异物 经销商赔了价款的200倍

22.10.2015  11:45
      近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中所处理了一起饮料有异物消费纠纷,饮料销售商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向消费者支付了600元补偿款,而该饮料售价仅为3元,赔偿金额高达食品销售价格的200倍。
  10月8日,消费者夏某某等三人在路过永中街道龙海路时,顺路从王某某开设的副食品店以3元的价格买了1瓶“和其正”凉茶饮料,可当夏某某准备打开手中的饮料解渴时,竟发现瓶装的凉茶内有一块指甲盖大小的异物,而瓶身却完好无损。随即陈某某与店主张某某交涉,但无果,于是他向12315热线求助,要求帮助解决纠纷。根据10月1日实施的新修定的《食品安全法》,最后,经销商主动与消费者夏某某沟通、协调,消费者夏某某放弃赔偿,由经销商向其一次性补偿600元现金。
          据悉,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