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老板要当街“点煤气”

30.10.2015  10:42

  时间:10月28日 地点:永嘉法院

  “我没有真的想点燃煤气罐,只是想吓唬执法人员……”杨某在法庭上这样辩解道。就在几个月前,他在自己的餐馆,轰轰烈烈地上演了一场“点煤气”的戏码。
  杨某是重庆人,42岁,在永嘉东瓯街道一条商业街开了一家饭馆,专门做川菜。今年4月,永嘉县瓯北城管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说杨某饭馆的厨房违法占用人行道。4月28日,执法人员给饭馆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杨某自行拆除违建。
  但杨某并没有按时整改,两个月后,城管执法大队仍接到群众举报,说杨某的违法情况还存在。于是,执法人员再次来到饭馆,口头告知责令改正。
  固执的杨某仍“老方一帖”,若无其事地经营着饭馆。
  6月10日上午,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及协管队员等十几人来到杨某经营的饭馆门口,准备拆除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厨房烟囱。
  杨某听到消息后,马上从厨房内拿出一只煤气罐,一手提着煤气罐,一手拿着打火机,来到执法人员身边。他拧开煤气罐开关,让煤气不断往外泄,企图借此阻止执法人员。所幸,杨某后来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并扭送至东瓯派出所。
  经鉴定,被杨某拧开的煤气罐总重28.5公斤,罐内检测出一氧化碳含量为3%,丙烷含量为91%。
  对于杨某的解释,公诉人认为,当时杨某一手拧开煤气罐,一手拿着打火机,现场有多名执法人员在场,而且饭店门口正好是人行道,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对此,他应当明知。“即使杨某没有亲自点燃煤气,也不排除其他火源导致煤气燃烧进而引发煤气罐爆炸的可能。”因此,公诉人认为,杨某的行为已实际危害到公共安全,而不是一种抽象的危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