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洗手间摔倒受伤 消保委调解获得补偿

27.10.2016  20:37


  近日,一起因消费者在餐馆到洗手间时摔倒造成骨折的消费纠纷,经莲都区消保委现场调解后得到妥善解决。

  9月份,市区的朱女士和朋友到某餐馆聚餐,就餐期间朱女士从洗手间出来时,告诉餐馆服务人员自己在洗手间里面滑倒摔了一跤,感觉有点痛但不是很严重。朱女士在聚餐结束后回到家准备休息时,感到受伤的部位疼痛难忍,于是朱女士又回到餐馆要求服务人员带她去医院检查,经现场拍片发现朱女士受伤的部位已出现轻微骨折,医生建议治疗并需要至少在家卧养1个月。朱女士要求餐馆陪同来的服务人员支付医药费,服务人员当即联系了餐馆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如的确是餐馆洗手间地滑原因造成朱女士受伤的,在朱女士伤愈后会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赔偿责任。一个月后,朱女士前往餐馆要求经营者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而经营者认为餐馆洗手间是按照防滑要求设计的,地面上不可能出现积水,同时认为朱女士当时和朋友已经喝了很多酒,不排除醉酒摔倒受伤,而且朱女士是回家后再返回才提出自己受伤严重要求前往医院检查的,无法判定朱女士在该时段中是否有过摔伤,拒绝按照朱女士的要求赔偿。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朱女士投诉到莲都区消保委,要求调解处理。

  受理投诉后,莲都区消保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通过调查,莲都区消保委认为朱女士在洗手间摔倒受伤的事实是存在的,因为当时摔倒后朱女士已在第一时间告知现场服务人员,但餐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朱女士是自己醉酒造成摔倒受伤,根据《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餐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由于朱女士一直在家并不工作,不存在实际误工减少收入问题,对于朱女士提出的30天误工赔偿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餐馆承担投诉人因治疗骨折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康复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