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领三子女存款 丈夫携子女状告妻子

01.04.2015  10:50
法院判决:归还存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按照人们的习惯思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的钱就是父母的钱,父母任何一方都理所当然可以管理支配使用。其实不然!乐清柳市一对夫妻,虽然双方感情不好闹离婚,但法院还没有判决准予离婚,三子女各有一笔祖母赠送的大额款项,妻子却私下将3笔存款取出存到自己的名下,丈夫发现后携三子女状告妻子,要求妻子返还存款给子女。

  夫妻关系不和闹离婚

  2002年,18岁的紫琴经人介绍认识了大山,并按习俗办了订婚仪式。2004年2月,紫琴生育一女小如,有了孩子后,他们才领了结婚证。2005年4月,紫琴又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圆和小方。
  这本该是让人羡慕的幸福家庭。然而,生活总是不如意,紫琴怪大山懒惰,痴迷游戏,生活没规律,对于家庭、孩子不管不顾,夫妻间也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2014年7月9日,紫琴一纸诉状递到乐清法院柳市法庭,要求与大山离婚。大山则以自己不是好吃懒做之人,有自己的事业,且对家庭也尽心尽责为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柳市法庭认为双方离婚依据不足,希望双方继续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改善夫妻关系,遂于2014年9月12日驳回紫琴的离婚诉讼请求。紫琴不服,还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也被驳回。

  妻子私领三子女存款

  就在提起离婚诉讼后的十来天,紫琴去银行将存在三子女名下的56万余元,以急需资金为由,取出并存在自己的名下。
  而三子女的这笔钱是他们的祖母赠送给他们的,分别是小如11万余元,小圆、小方各22万余元,2012年1月以定期存单方式保存于银行,期限为5年,年息为5.5%。这笔存款的支取密码由3个孩子的祖母设立保管,存款单据则由紫琴保管。
  2014年7月22日,紫琴以监护人名义提取了三子女名下的56余万元,并将这笔款项转存于自己名下的账户内。
  后大山发现子女名下的存款被紫琴领取,于2014年12月25日以自己和三子女为原告,向柳市法庭起诉妻子紫琴返还存款,并赔偿因她擅自提前领取储蓄款而引起的利息损失。同时,大山还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已转至紫琴名下的这笔款项。

  法院判决妻子归还存款

  法庭上,紫琴认为将子女名下的财产转到自己名下,不属于财产损害,不存在利息损失,并表示自己也是监护人,声称自己是为了3个孩子的将来和利益着想,款项也只是换了个户名而已。
  大山则认为,紫琴把私转子女财产当作替子女保管财产,为子女的利益考虑,这样的辩驳是站不住脚的。56万余元本金,年利率为5.5%的5年定期存款利息是相当可观的,而因为紫琴的行为,致使子女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且这3笔财产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个孩子的祖母以他们的名义开立的定期存款属于祖母对孙子女的赠与,这笔银行存款是3个孩子合法取得的财产。紫琴在她与大山离婚诉讼期间,将3个孩子名下的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致使他们丧失了对这笔赠与财产及其预期收益的实际控制权,显然给他们造成了损失。紫琴辩称她为了3个孩子的利益处分财产,明显与事实不符,她的辩解法院难以采信。3个孩子要求紫琴归还定期存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柳市法庭判决紫琴归还小如、小圆、小方存款56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2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