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定金?傻傻分不清

11.08.2017  16:54

  近日,上海的赵女士找到王店消保分会,说她4月底在王店某楼盘订了套房子,付了6万定金。后来开发商不同意签订购房合同,要求她去办理退房手续。赵女士6月20日特地从上海赶到王店,办理了退房手续,但是开发商却说需等这套房子卖掉后才能退款,赵女士认为房子都退了,钱就应该马上退给她,开发商这是在故意拖延时间,为难消费者,希望王店消保分会能帮她维权,尽快要回这6万元。
  接到赵女士的投诉后,王店消保分会立刻与该楼盘的销售经理取得联系,销售经理说赵女士交的6万元,不是定金,是买房子的预付款。他们5月20日就通知赵女士来付房屋余款,赵女士却一直没有来付余款,是赵女士违约在先。他们已经为赵女士办理了退房手续,只是退款需要走公司程序,并不是赵女士口中的“等房子卖掉才能退款”。
  了解清楚后,王店消保分会多次跟该楼盘销售经理联系,摆事实、讲法律,要求尽快将钱退给赵女士。 7月24日,赵女士打电话说已收到开发商的退款,并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
  在此,王店消保分会还是要“老生常谈”一番,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