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定金酿纠纷,消协调处促和解

27.10.2015  17:34
      10月26日,江山市区永安里的汪师傅向市消保委城南分会投诉反映称,他于去年12月7日从一洁具店预交定金1000元,购买家中新房装修用的洁具等商品。今年10月25日,商家送来一座便器,价格1480元。经仔细检查,发现存在小裂痕,于是,消费者提出更换质量好的即可。汪师傅到商家看中同品牌款式的座便器,要求更换。店主虽认可该只座便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又说消费者找麻烦,不同意做此笔生意,并表示退还消费者1000元。消费者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城南分会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经确认,消费者预交的是定金而不是预付款,如果商家不同意更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双倍返还消费者计2000元。后经说服,消费者汪师傅认为,家里装修需用,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商家也同意提供消费者选中的座便器,双方达成和解。消保委提醒:购买商品交付定金与订金要分清。在一些商品的交易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商品房、电器、家具、轿车等大件商品,有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先支付一部分价款,但是这部分价款属于何种性质,大多数消费者并不太在意。多数消费者认为,先支付的这部分价款无论属于何种性质,均不影响买卖双方的交易,殊不知在其中一方未能履约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才想起双方是怎样一个约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消费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定金的。
  此外,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在此,提醒消费者注意:有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时,与经营者的约定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票据等)一定要认真仔细,还应明确预先给付价款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以最大限度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