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出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九条意见

26.06.2017  04:11

6月18日,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以台市委发[2017]127号文件出台《台州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若干意见(试行)》,并由台州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颜士平在6月23日举行的台州市第三批PPP项目推介会上向社会公布。

若干意见》推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九条措施:

一、发挥民营经济先发优势,以民间投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成为常态,PPP项目中民间资本参与或控股成为常态。力争民间投资的PPP项目数、投资额占比不低于50%。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市场能做的,在项目包装、投标人形式、资质业绩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前提下,支持资金实力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具备相应PPP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民营企业独立或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下,优先向民营企业推介PPP项目,畅通民间资本与建设项目的信息渠道;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鼓励选择民间资本或有民资参与的联合体。支持中标民营企业通过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参与项目资本金的投资。开展民资参与PPP项目示范县和示范项目试点,积极争取中央、省级PPP奖补资金,对成效明显的示范县、完成采购的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贴,促进PPP项目签约、开工。

三、适合市场化运作的竞争性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或者民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向市PPP项目管理机构提出新建PPP项目及存量项目PPP改造。丰富PPP项目民资参与主体、参与领域、参与方式,支持鼓励通过PPP+PE形式参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招引新兴特色产业落地。

四、鼓励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发起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吸引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的设立,实现资金放大效应。支持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积极探索为PPP项目融资提供土地分宗办证服务。

五、对民资参与的PPP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符合有关所得税法规定的,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将减免部分投入本地项目建设运营。支持PPP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省公共建设资金、专项资金。

六、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定期会商机制,有效管控PPP项目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引导PPP项目组建有限责任项目(SPV)公司,鼓励独立承担项目建设、运营、资金方面的各种风险。处理好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与政府、企业的管理周期关系,探索组建PPP项目风险基金、政府增信基金,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七、完善各类中介服务,支持PPP项目民间资本开展股权交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公开上市等方式正常退出。妥善做好特定条件下民资参与PPP项目的政府接收和管理工作。

八、支持民间资本控股PPP项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优势。政府根据PPP项目合同及行政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资本作为控股方在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的主导权,鼓励专业化建设与运营。支持组建台州民营企业联合投资公司,参与台州PPP项目建设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合理报价,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建立健全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开展民资控股PPP项目运营效率评估,对优秀的项目给予额外补贴。及时总结提炼优秀项目的成功经验和运行模式,积极推广,全面提升全市PPP项目的效率。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现代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核心竞争力。

九、设立台州市投资服务中心,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专业培训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和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健康平稳实施。(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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