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再调整5项档案行政审批事项

03.02.2017  14:38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审改办审核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再次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此次调整为内部审批的有2项:“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的有2项:“专门档案馆设置的备案”和“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设置备案”;调整为行政确认的有1项:“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的确定”。

近年来,自治区档案局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推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重点“简除烦苛”,突出“高效、便民”。2016年,编制了《自治区档案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等,进一步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办事指南,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新修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自治区档案局再调整行政审批事项5项,将档案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的8项最终调整为3项,即: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换、转让、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下一步,自治区档案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改进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让群众感受到简政放权的便捷和好处。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1月23日 总第3020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