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看PPP项目:需满足20多项条件才给贷款

22.06.2015  12:41
政府希望加速PPP项目融资的热情,碰上了银行贷款审查的“铁门”,谁应该做出改变?

  一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意见书显示,针对PPP的不同模式,比如BOT、BOO、TOT等,银行有不同的贷款要求。一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想要顺利获得银行贷款,需要满足包括所处区域、还款来源、资产负债率、实收资本以及现金流等在内的20多项条件。

  以现金流为例,贷款意见书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经营性现金流稳定,项目使用者付费及政府付费获得的收入,要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而且,涉及使用付费者为公众,如果项目未通过价格听证机制,应追加有效抵押担保方式;若项目在完工后无法通过价格听证的,应立即停止放款,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由于银监会尚未对PPP贷款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意见书认为,这些贷款条件只是对PPP项目的最基本原则性要求。不过在一些PPP专家看来,这些条件过于苛刻,实际上代表的是商业银行对PPP项目融资的观望态度。

  为此,6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快速通道,加快重大工程、PPP项目等贷款审批,促进有效投资持续增长。不过,在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看来,金融服务PPP,需要金融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

   意见书

  经济观察报获得的这份意见书显示,该行在办理BOT、BOO项目的融资贷款时,首先根据项目所处区域不同安排了不同级别的办理方式。

  比如项目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可直接办理;项目位于地级市的,则有两种情况。对于还款来源是政府支付为主的,要综合考虑地方财政收入、GDP、地方政府负债率等因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须在15亿元(含)以上,且GDP在200亿元(含)以上。对于还款来源是使用者付费为主的,除上述条件外,还追加了地方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需在80亿元(含)以上。

  而对于项目位于县域地区的,地区条件则需要满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GDP100亿元(含)以上。

  银行对于PPP项目公司,即贷款主体的条件更严格,比如要求项目公司为在该银行信用评级10级(A)及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客户,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其他条件则包括:借款人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在该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等。

  对于项目本身,银行的基本要求是符合政府法规的要求。比如BOT\BOO贷款,要求符合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定。按规定履行了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对项目收益的条件规定。

  意见书对现金流和政府预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经营性现金流稳定,项目使用者付费及政府付费获得的收入全额覆盖贷款本息。借款人和政府签署的项目合同中,须有明确的回报机制和收费定价调整机制。还款来源中涉及政府支付的部分,应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位地方PPP人士表示,现金流测算很麻烦,不可预计因素太多。比如高速公路,测算不光是车流量本身,整体经济发展情况、高速公路周围的产业布局,都会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现在PPP项目不能给予固定的回报,比较稳定的现金流都是测算的结果。都是有一定的风险在里面的。”上述PPP人士表示。

   担保问题

  这份银行贷款意见书还对项目本身的资本金比例提出了要求,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根据在银行的信用等级最低可降至20%。

  其中,银行总行级战略客户集团及其信用等级较高的成员企业,以及信用等级较高的总行级主办银行客户,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

  而对国家有明确规定项目资本金可降至20%的项目,一般客户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也不能低于25%,只有战略客户集团及其信用等级较高的成员企业、信用等级较高的总行级主办银行客户项目资本金比例才能是不低于20%。

  另外,对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性投资产品等方式给予资本金支持的项目,为同一项目提供的所有资金(含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80%。

  PPP相关人士说,总的来说,银行贷款意见书反映出来的这种模式,和以前的BT模式没有多大区别,只不过政府不会出太多的红头文件,银行未来模式上要改变,不然不好做PPP贷款,而这需要监管部门出文件来改变。

  问题的核心在于PPP项目能不能使用信用贷款。

  金永祥认为,PPP需要的首先是低成本的资金,即降低利率,二是长周期的资金,贷款期限要长,需要的是风险分担。但在银行看来,风险还是太大。

  “PPP项目在抵押上没有优势,PPP的融资一般都是基于项目载体,也就是SPV(特殊目的公司)来融资。SPV公司属于项目公司,一方面固定资产并不是很充分的,因为大部分都是在建项目,是无法抵押的;另外大股东和政府也不会提供全额担保,PPP项目实际上使用的是一种‘有限追索权’的贷款。”上述PPP人士表示。

  具体来说,万一项目出现风险,还不上银行贷款,银行只能追索到SPV项目公司这一层面,无法再向项目公司的股东方和政府去主张权利。有限追索权的贷款,银行认为风险太大。

  因此金永祥表示,让金融助力PPP的发展,需要银行进行相应的改革,这不是加快贷款审批速度的问题,“制约金融服务于PPP的问题不是贷款批准太慢,而是金融体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