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与司法厅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

17.06.2016  06:37

为增进多角度、全方位协作,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化解机制,6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司法厅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辉忠,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孙文友,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马以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见证协议签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签署协议。

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同属法律共同体,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近年来,省高院与省司法厅在多个领域开展了广泛而务实的合作,双方多次召开良性互动交流工作联席会议,相继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诉调衔接、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方面进行了良好的合作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这次框架协议的签订是在原有合作的基础上,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要求,补短板、求突破,开展的一次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为此,浙江高院与司法厅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规范减刑假释和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工作及资源共享、日常协作等六方面达成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浙江将健全完善以驻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为载体的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全省覆盖的驻院(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与互动。探索建立专业化纠纷调处机制,整合调解平台,推进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多发频发纠纷类型的专业化诉调衔接模式。积极探索“互联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推广“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中心”试点工作。共同探索试点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尝试在家事审判、送达、民事案件执行、行政非诉执行等工作中引入公证机制,促进发挥公证预防和解决纠纷的作用。

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上,浙江各级法院方便律师执业的硬件配套设施,开辟律师进入法庭的专门通道,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和调查取证权利,积极推广律师调查令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在法院审判场所设立律师专用室,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方便。同时深入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对需要法律援助的特殊案件被告人确保有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确保不因经济困难失去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机会,共同探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律师在案件申诉及申请国家赔偿中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促进提升律师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水平和质量。

为规范减刑假释和社区矫正工作,浙江将充分利用全省监狱高清数字法庭系统,适时推广减刑假释案件远程视频开庭,有序开展在监服刑罪犯的远程视频提审和民、行案件的远程视频开庭工作。共同做好刑罚执行的交接工作,探索建立无缝衔接机制,有效解决“收监难”问题,切实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异地协作网络,探索异地社会调查、异地观护、异地帮教工作。

协议还明确,要推进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评价工作,建立鉴定机构信用、资质等级评价体系。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监管,规范鉴定标准,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陈国猛表示,这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将为法院与司法行政系统的合作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平台,将全面开启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共赢的发展新篇章。全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深挖合作潜力,大力推进“大立案、大调解、大服务”新型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升合作成效,在出成果见成效上下功夫,注重典型培育,及时总结提升,打造一批可学习、可复制、有影响的品牌,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司法综治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马柏伟表示,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勾勒了司法行政系统与法院系统紧密、务实、深度合作的美好蓝图。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全面合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自觉、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举措、增进部门良性互动的创新模式,以更高的站位认识全面合作。要在“精准对接、精准发力”“丰富内涵、深化拓展”“解决问题、提升实效”上下功夫,以更实的举措推进全面合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以更优的机制保障全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