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闸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2014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13.03.2015  20:04

绍兴市上虞区发改局:

  你局《关于报送上虞区上浦闸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2014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虞发改投〔2014〕270号)悉。根据国家《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就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上浦闸灌区骨干河渠经30多年运行,由于骨干河渠渠坡坍塌、淤积严重,导致调蓄能力不断下降,灌溉、排涝能力减弱,严重影响灌溉;桥梁(均为拱片机耕农桥)等建筑物由于设计标准偏低,加上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建设上虞区上浦闸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2014年度项目是十分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及用地

  项目建设区:主要位于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闸灌区虞北灌域及总干渠,具体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崧厦镇、谢塘镇、盖北镇、小越镇及梁湖镇。

  项目用地:本期工程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一)灌区河渠整治工程:整治河渠总长25.01公里。

  主要整治河渠为:

  1.盖沥河渠整治河长5.85公里(东横江桥3+600~东进排涝河口9+450),护砌长度合计2.65公里(6+535~7+445左右侧及9+037~9+450左右侧)。

  2.盖南河渠整治河长9.13公里(杭甬高速公路1+550~盖沥河河口10+680),拓浚河渠8.63公里,护砌整修长度0.5公里(2+700~3+200左侧)。

  3.盖谢河渠整治河长5.50公里(小越镇横山0+000~东进排涝河口5+500),拓浚河渠5.5公里,护砌长度0.2公里(4+270~4+470左侧)。

  4.总干渠局部河段整治4.53公里。对总干渠花浦段(2+381~2+781)、前塘~南穴段(3+448~4+969)、大厍~龙山段(9+231~11+838)进行整治,拓浚长度4.53公里,护砌长度1500米(2+381~2+781右侧及3+448~3+998左右侧),护砌整修长度2607米(9+231~11+838左侧)。

  (二)渠系建筑物改造工程:

  1.十八里河通明闸改造工程:拆除原老闸,在原址上重建单孔节制闸,孔口净宽2.5米。

  2.农桥改建工程(6座):对盖沥河渠2#农桥、盖谢河渠1#和2#农桥、总干渠1#和5#农桥、四十里河渠1#农桥进行改建。每座农桥桥宽均为6.5米。桥梁跨径:盖沥河渠2#农桥、盖谢河渠1#农桥采用三跨13+2×8米;盖谢河渠2#农桥、总干渠1#农桥、四十里河渠1#农桥采用三跨13+2×10米;总干渠5#农桥采用三跨3×13米。农桥结构均为桩柱式空心板桥。

  3.其他建筑物改造工程:对灌区长坝闸、拗花山闸、任排闸、牟山闸、龙山套闸等闸堰启闭房及机电设备进行维护改造等。

  (三)灌区信息化系统建设: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水文遥测系统,机房改造等。

  四、工程等别和建设标准

  灌区工程等别为Ⅲ等。主要建筑物:总干渠及其上农桥为3级建筑物;盖沥河渠、盖谢河渠、盖南河渠及其上农桥为4级建筑物;十八里河通明闸为4级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如施工围堰等按5级建筑物标准设计。

  项目区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三天暴雨三天排除。总干渠及其上农桥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盖沥河渠、盖谢河渠、盖南河渠及其上农桥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十八里河通明闸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灌溉设计保证率:90%。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工程静态总投资估算为6093.77万元。工程所需建设资金除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1869万元、省财政资金补助748万元外,其余由地方财政筹措解决。

  六、效益分析

  项目的实施可改善灌溉面积4.5万亩,改善排涝面积2.9万亩,年节水量816万立方米,新增粮食生产能力323.84万公斤,年直接经济效益972.8万元。项目改造效益明显。

  七、项目建设期

  项目建设期为1年。

  八、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

  请根据上虞区环保局虞环审〔2014〕137号和上虞区水利局虞水保〔2014〕45号审查意见,妥善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九、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为上虞区上浦闸管理局。项目法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公开招投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请按照《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灌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加大水价改革力度,促使工程实现良性运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