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当长鸣 浙江两名青年教师痴迷邪教被判刑

02.06.2016  01:36
 他,口才极佳,但自从误信“法轮功”后便深陷泥淖;她,受过高等教育,但受“法轮功”蛊惑后,走上歧途,甚至在课堂上宣讲“法轮功”内容。日前,我省两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分别在台州、衢州等地法院审理。这两名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有着同一个身份:教师。     这敲响了校园反邪教的警钟。     1982年出生的陈某某曾是重庆一所学校的老师。2010年11月,他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被重庆当地政法机关处理。在重庆丢了“饭碗”之后的陈某某通过网上应聘,到台州某区一所私立学校当了老师,但他仍执迷不悟。     2014年4月,陈某某在学校宿舍内,从“法轮功”境外网站上下载资料,并利用自购的刻录机、电脑、光盘等工具,制作了DVD光盘共17张到附近广场上散发,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庭上,陈某某还不停地宣扬“法轮功”所谓的“教义”。最终,陈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     陈某某案发生后,他所在的学校领导和同事都十分震惊。学校负责人说,陈某某教学业务能力强,“但是确实没有到他以前工作的学校调查过”。随后,学校请来反邪教专家,专门给全校老师上了一堂反邪教知识课。该校也加强了对应聘者背景情况的调查。     37岁的刘某某原本在衢州市一所中学任教。刘某某在上大学期间便开始练习“法轮功”,毕业参加工作后仍不间断地练习并阅读相关书籍。2014年初,刘某某购置了打印机、纸张等设备材料,从“法轮功”境外网站上下载文字、照片等资料,制作了有关“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册、宣传单。     2014年3月至5月,刘某某多次前往衢州市几个小区的住户信箱里分发自己制作的宣传册(单)。她还多次利用上课及晚自习的机会,向学校部分班级的学生宣讲有关“法轮功”的内容。最终,她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专家解读】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师、刑法专家邓毅丞:上述两个关于教师信仰邪教的案例都反映了一个共同问题:学校对于招聘人员的邪教背景缺乏应有的谨慎。显然,两人的任职单位对其招聘对象并没有严格把关,而且,也没有对其曾参加邪教的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陈某某和刘某某能够在校园肆意传播邪教信息。     教师地位特殊,因此,对教师队伍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显得尤为紧迫。首先,教育部门、学校等单位对聘用教师的任职门槛应予以严格把关,禁止信仰邪教、参加邪教的人员从事教师职业。其次,应在教师队伍中开展反邪教的宣传工作,将有关邪教的特征、类别、危害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教职人员,让教职工保持对邪教的警惕。再次,对于曾经有信仰、参加邪教经历的教职工应予以真切关心和密切关注,不能歧视他们,但也不能完全放任不管,对于他们的异常行为应及时作出应对措施。本报记者 金春华 通讯员 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