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局首例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胜诉

27.03.2015  11:48

  日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邓某不服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镇海局首例行政信息公开诉讼案一审胜诉。

  2014年8月13日,当事人邓某通过信函的方式向镇海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22日期间共收到几起对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处理结果,申请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某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及裁量标准。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并于2014年8月25日做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理由为,2014年1月1日至4月22日,邓某于4月16日已通过12315平台进行过申诉,在镇海局工作人员调解基础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最终补偿原告一定金额。期间其他举报和申诉结果不属于镇海局应当主动向相对人以外人员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且申请人没有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不予以公开。邓某不服镇海局行政行为,于2014年12月1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海局于8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镇海局依法重新作出答复。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庭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邓某申请公开的某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及裁量标准并不属于政府信息,镇海局已经履行说明理由义务,判决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