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推进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

09.12.2014  17:52

当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份格式合同放在消费者面前时,消费者多会习惯性地在指定位置签字,很少关注密密麻麻的合同内容。通常只有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后悔莫及。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浙江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在全省推进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并梳理出银行合同格式条款六大“陷阱”。12月9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全省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专项整治的具体情况。截至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10家银行8大类80份合同接受全面审查

 

据悉,自去年9月以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浙江省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审查发现并规范整改了一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清除市场壁垒,保障公平竞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今年9月份,浙江省工商局又单独针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作了进一步的推进,联合省银行业协会,收集了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杭州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嘉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浙商银行、稠州银行等10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领用)合同、公务卡申领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合同、个人业务综合服务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以及各种理财协议等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委托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对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集中从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语的恰当性三方面对合同提出评析意见和修改建议。

在此次开展的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中,工商部门发现了银行业格式条款中存在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最主要的就在于“不平等”。在现阶段,银行业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在经营中具有一般经营者所不具备的优势。正是这种特殊的地位与优势,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在与之打交道、签合同时,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面对银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只能选择“”,或者“不是”,并没有平等协商的余地。正是这种合同签订双方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许多“霸王条款”的出现。这些问题条款,一方面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从合同法的概念来说,合同是平等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的灵魂。为保障这一平等的权利,省人大专门出台了《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赋予了工商部门对银行业等行业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的职权,对显失公平、不合法的格式条款予以监督和纠正,其目的就是要维护所有市场的经营者、消费者平等的契约权、交易权。工商部门希望各家银行高度重视,切实根据工商部门给出的格式条款修改意见,对照本行的合同文本认真研究,积极加以修改和完善。同时也要加强自律,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和服务。

 

合同格式条款存在六大问题

 

浙江省工商局对各银行的格式合同审查结果显示,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止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其中,共性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 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评析: 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评析 :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 银行免除自身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

评析: 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 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 银行加重消费者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等从合同依然有效。

评析: 这一条款银行涉嫌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担保人责任。

—— 银行排除消费者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评析: 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 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需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即可采取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其它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

评析: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合并、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务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分立则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上述条款涉嫌违法公司法。

—— 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

部分合同格式条款在对特殊概念、相关期限、某些计算标准等事项的约定时,不够明确。例如,对“复利”、“敞口”、 “存续期” 、“限额处理”都没有明确定义。

 

专项整治助力银行消费纠纷大幅下降

 

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检查银行193家,检查银行分支机构1129家,检查银行业合同4991份。在整治工作中,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杭州、宁波、金华等地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召开行业座谈会,银行约谈会、条款点评会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服务银行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工商部门与银行业之间形成了较为畅通的良性互动局面。同时,各地工商部门联合消保委、新闻媒体等以不同形式发布银行业“霸王条款”的征集令,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目前,有关银行的消费纠纷明显下降。以杭州为例,随着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9月-11月,共受理投诉15件,同比下降64%。

对于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工商部门和10家银行就条款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何修改等问题,已经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各家银行基本吸纳了工商部门提出的审查修改意见。在部分条款上,求同存异,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基础上实现银行与客户商业利益的最优配置。截至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只有互利才能共赢,只有诚信才能发展

 

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表示,通过此次对银行问题格式条款的剖析,我们也看到,在银行和消费者的关系上往往处于强势,这使得银行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比较傲慢的思维方式,为了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制定出各种不合理条款。比如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加大消费者责任,或者有意误导消费者的条款,有些明显与法律法规格格不入,有些明显有失公平不合情理。设定这样的一些条款,从短期看,似乎是银行占了便宜,攫取了一部分本应该属于客户、属于消费者的利益。从长远看,其实是透支了金融机构最为珍贵的信用资本,损失的是银行机构长期的信誉和根本利益。因事实上,银行和消费者实际上都是金融生态链的一部分,银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中获取利润,企业和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满足自身需求,两者是一个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体。没有了客户,离开了消费者,银行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如果银行只满足于眼前的蝇头小利,盲目追求短期效益,长此以往,不仅损害了包括企业和消费者在内的客户的利益,加重其经济负担,对实体经济埋下隐患,最终也会损害银行自身的利益,进而阻碍整个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应该说,规范格式合同条款,不仅是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呼声,也是银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银行来说,只有通过规范的经营和优良的服务才能赢得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市场份额。因此,金融部门一定要把改进服务提高到战略层面,本着消费者是上帝的意识,认真考虑消费者的诉求,制定合理合法的格式合同;要摒弃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的经营理念,与消费者建立互利共赢、共生共荣的良好关系,共同来促进金融生态的和谐发展。

裘东耀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作为工商部门来说,就是要紧紧围绕改革这条主线,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目前,我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正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出台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社会创业、万众创新,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社会创业热情高涨。今年前11个月,全省共新设企业20.9万家,同比增长10.7%,注册资本同比增长78.5%,全省市场主体总量达到414.60万家,其中企业124.68万家。为进一步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我们正着手建立“宽进严管”的监管模式,启动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逐步形成以公示为主线、以部门协作为支撑、以信用监督为抓手的社会化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改革其核心就是要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环境。合同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行动,不仅是保障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帮助银行规范经营,积累信用资产。在经济全球化和竞争一体化的今天,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加快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力。同时,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是双向的。一方面我们通过格式条款监管来规范银行,另一方面我们还通过信息公示、年报抽查、异常名录等手段对银行的客户-企业进行监管,使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大大提高,对“老赖”、“跑路”等现象形成制约,这也有利于银行业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下一步,工商部门将坚持以监管促信用,以信用促规范,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努力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各地也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银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项工作的支持,发挥银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和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推进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化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