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简化行政审批 修订五规章放权银监局
对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比如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等)除了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高管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外,其余的下放到派出机构。
继年初宣布监管架构改革后,银监会4月10日再次对外发布消息称,将修订五部行政规章,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对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部分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缩短行政审批链条。
此次银监会组织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目前,上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正在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称之为银监会的“主动出击”和“自我革命”。他表示:“在市场准入环节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给市场主体释放更多空间的同时,银监会将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放权地方银监局
本次银监会行政许可简政放权的措施中,明显的作为是下放多项审批权至地方银监局。
对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比如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等)除了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高管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外,其余的下放到派出机构。
对于城商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
“权力下放后,大量原来需经银监局受理、初审,再由银监会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流程,调整为由银监局直接受理、审查并决定,缩短了行政审批链条。”王科进介绍。
在下放权力的同时,银监会也建立了地方银监局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市场准入监管责任的,银监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并进行监管问责。”
国家行政学院进修部副主任陈炳才建议,银监会可以设立网络审批平台,以便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且本次修订中并未涉及非实体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许可,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对此,银监会也表示,将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具体审批项目、流程、材料和批复意见都即时上网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实现审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此外,银监会将主动“晾清单”。即将就各审批项目的环节和步骤制定操作细则,并修订公布相关材料目录清单。
取消多项行政审批
同时,上述五份规章的修订还取消了银监会的多项审批事项。比如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商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
北京农商行副行长于辉表示,监管部门此举的确给银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比如机构筹建延期,这样的情况大量存在,很多时候不是银行的意志能决定。还有高管人员的平级调岗资格审批,这也是大量存在,监管部门和银行都很辛苦。取消了这些审批后,节约了运营成本,提高了效率。”
此外,银监会还取消了“经营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银监会将银行支行区分为管理型支行和经营型支行。管理型支行,即除了对自身支行以外,还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支行;经营型支行则是不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支行。
据于辉介绍,目前北京银监局已经开始对北京农商行等辖区内银行经营型支行的行长横向换岗实行了“报备”制。于辉表示:“我们在京郊有500多个银行网点,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银行网点的变更非常频繁,这一点我们也很受益。”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五部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从程序上保证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个案审批事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此前个别申请人因学历或从业年限等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任职董事和高管,相关行政许可办法中规定,可提交上一级监管部门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个案核准,以保证拟任职机构的平稳发展。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专业人才储备的增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核准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