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笼沉尸”案昨日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17.03.2015  09:57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铁笼沉尸”案(详见本报2015年2月12日8版报道)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方权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崇宣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朝国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余被告人因协助胡方权非法拘禁张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胡方权、马兵退还非法所得;判令胡方权等九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以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

2012年6月10日晚上19时,被告人胡方权为向被害人张宏索取债务,将张宏带离杭州。 2012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方权伙同被告人金朝国、张崇宣等人将张宏带出后关入铁笼,并驾车运离。车行驶至滩坑水库北山大桥,胡同张、金一起将关在铁笼中的被害人张宏从大桥上推入滩坑水库中。

据悉,在本案的审理阶段,被告人张崇宣曾提出其是据胡方权要求仅参与拉了一下包铁笼的雨布、当时不明知胡方权要将张宏推入水库的辩解。胡方权、张崇宣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仅构成非法拘禁罪;金朝国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排除过失致张宏死亡的可能性。

对此,法院表示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只要参与实施抬铁笼至桥栏杆上或者直接将铁笼推入水库的行为之一,就足以认定其参与共同故意杀死被害人张宏。此外,虽然被告人胡方权辩称其将被害人在桥头释放,但这个辩解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并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特别是已经从水库底发现被害人尸体及铁笼这一事实完全矛盾。故法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见习记者 张凡 通讯员 钟法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