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针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税收优惠扶持新策

28.10.2015  14:15

最近,省政府发布《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规定凡在景宁县注册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征或免征,具体减免税企业名单由该县人民政府确定;已认定且税收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按第一条执行。该优惠政策将之前针对景宁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延长到10年,将有效解决该县娃哈哈公司等重点企业的税收优惠到期问题,同时提升投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