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27.04.2016  07:14

    在本系列的前两篇,我们对即将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进行了解析。今天解读的是金融业,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

    金融业营改增原则上延续了原有优惠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及信用担保收入免税等等。金融业“营改增”到底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经济生活,下面就让我们通过问答一窥究竟。

    问:金融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问: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以后,税率是多少?

    答:金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营改增以后,单位及个人的存款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为使“营改增”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业中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应包含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问: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怎样确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来确定的。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问: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编辑:汪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