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东区农嫁女问题的类别分析与对策建议

29.07.2015  15:28

关于金东区农嫁女问题的类别分析与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金华城市向东发展步伐的加快,金东区进入大开发、大发展、大建设时期,位于开发区域的多湖、东孝两个街道首当其冲,农嫁女问题日益突出,在今年上半年开展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中反响特别明显。特别是从今年3月份到7月份,农嫁女的各类权益问题是区妇联接待妇女上访量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

一、基本情况: 从2015年1月到7月,区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55件,其中涉及农嫁女村民待遇及土地权益问题的有19件,涉及人数40(含联名75)人,占信访量的34.5%。妇联己帮助农嫁女部分解决土地权益问题的4件,上诉至区法院土地权益类农嫁女问题4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区妇联、区农林局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接待调处工作,但是真正农嫁女的土地权益信访事件得到解决(仅部分合法权益)只占农嫁女土地权益信访量的21%。

二、成因分析: 一是从信访主体农嫁女村民待遇问题的成因分析,存在农嫁女因个人原因选择继续落户在娘家而未迁移户口的;存在农嫁非因国家(或本市政策)原因而未能随婚姻迁移户口的;存在非嫁农因国家(或本市政策)原因而未能随婚姻迁移户口的;存在因配偶一方死亡而丧失村民待遇或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存在因离异、再婚而造成配偶一方未能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享受村民待遇的。

二是从前期调处情况分析,通过区镇村三级,特别是镇村两级的努力,有的村对村经济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给予户口在村农嫁女享受股权。但也还有一些村,以与村民会议(有大部分未经过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相违背为理由,不予纠正。基层政府又不能强制,只能做工作,也有的镇干部因个人法治意识不强,加上股权登记事项时间紧、任务重,就忽视了农嫁女的合法权益诉求。农嫁女反映“要求与男性村民一样享受土地征迁权益及宅基地的问题”涉及利益较大,调处效果不理想。

三是从区妇联部分解决成功的案例分析,农嫁女所在地村集体仅仅就农嫁女村民股权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做出让步许可,在土地权益问题与宅基地分配问题方面未做出合法的许可。如多湖街道林头社区陈小丹案例、多湖街道近宅社区上姜村黄素莲养女李跃花案例、东孝街道金东村农嫁女案例。其余案例目前大部分还未解决村民股权登记许可的问题。

三、存在困难: 一是农嫁女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农嫁女主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是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的;有的是嫁到本村后离婚后嫁出户口未迁出的;有的是自己不愿意迁出,夫方又确实未享受任何利益,有的也无利益可享受等),加上农村在册户口情况很复杂(除了正常的之外,还有挂靠户口、有领养户口、有招婿户口等),考虑全体村民利益,基层一般都会把这类人群视为村民,但不列为“经济合作社社员”;二是目前国家法律未对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做出统一条款规定或司法解释,因为是社员才可享受村集体经济的分配权,以“村规民约”为理由,不同意农嫁女与男性村民享受同等待遇,这样的村规民约实际上违背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三是区法院对此类案件今年5月1日开始陆续有几件受理,但担心判决后执行难问题,不敢放开受理,下判决也是慎之又慎。至今金东受理的4件农嫁女要求享受同等待遇案件判决结果还未出来,并从7月20日后又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受理。

四、对策建议: 一是希望市级以上层面针对“农嫁女”问题统一制定法规条款并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政策文件,特别是针对村民是否是法定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员问题做出一个统一规定或司法解释。二是法院对“农嫁女”利益问题案件还是要放开受理,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而且如果法院有判决了,基层政府做工作就有了依据,心中底气更足。在做工作中有的村干部也说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他们就有了执行的依据,不会感觉为难。三是严格村规民约修订程序与依法修订,加强村规民约公示前合法性审查环节(可以采取相关部门联席审查制度),这也是宪法、法律至上,建设法治政府的最大体现。四是要加强对基层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增强干部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金东区妇女联合会

                                                                        201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