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里糊涂签个名 替人还款十万元

30.03.2015  10:32
保证书上的名字不能随便签   2013年9月29日,胡某向貉子毛商华某赊账购买了100张貉子毛,货款共计11.5万元,并于当天向华某出具了借条。后经华某多次催款,胡某还了1万元。
  2013年12月12日,两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约定2014年11月7日前还款。胡某还找来好友邓某作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还款期届满后,胡某未还款,人也“消失”了。华某遂于2014年12月29日向桐乡法院起诉要求邓某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邓某辩称当初胡某明确说明,他只要签个字就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借款与他无关。2015年3月25日,桐乡法院经审理,判决邓某支付华某10.5万元。
  法官说法:《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华某与邓某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邓某应为华某与胡某间的债务清偿提供保证。因保证书上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邓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双方亦未约定保证期限,华某可在2014年11月7日起6个月内要求邓某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