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园里出现横幅 直指一研究生“小三上位”

04.11.2016  02:05
    昨天,一张照片在微信朋友圈里疯传——照片摄于一高校内,在马路边的人行横道上,一棵树和一个灯杆间,一条大红白字横幅十分显眼,上面写着“恭喜××××大学研究生×××日夜奋战成功小三上位”。       照片传开后,这所高校的论坛里也炸开了锅,不少学生都在帖子里问,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这么狗血的剧情居然“演”到学校里来了?       还有人透露,女生上午在教室做完实验就走了,据实验室的同学说,下午的班组会该女生也没有到场。       昨天下午3点多,横幅已经被学校保安撤走处理掉了,一个姓李的女生正好目击了挂横幅的全过程。她说,横幅就挂在学校行政楼对面,这个位置靠近学校南门,且是通往教学楼和校内体育场主干道之一,平时人流量很大,尤其是上下课高峰时段,来往的学生非常多。       李同学说,当时来挂横幅的有一男一女,看起来年纪都蛮轻,而且动作娴熟,挂完之后马上就离开了。       记者又随机问了15个路过的学生,其中有1个学生压根没听说这件事;6个学生听说了这事,但没有亲眼看见;还有5个看到了横幅,但不清楚具体情况。另外3个同行的女生则说,她们是从隔壁学校过来的,因为在朋友圈里看到了照片,觉得好奇,所以特地跑来围观八卦一下。       一个来看热闹的女生接过话茬:“她是我学姐,以前上公共课的时候见过几次,人蛮好看的,文艺范,而且待人也不错。”       至于当事女生的情感状况,这个同学说,男朋友应该是有的,但到底是校内人士还是校外人士就不清楚了。       昨天,我也联系了学校方面的工作人员,对方回应称,早上确实发生了这样的事,学校发现后第一时间撤下了横幅,并将情况反映给了警方。       到了晚上9点,学校又发布了一则书面声明——       11月2日,网络上流传我校校园被恶意张贴横幅的图片,经学校初步调查取证,现严正声明如下:       一、当日上午,确有社会人士偷偷溜进学校,趁人不备悬挂横幅并自拍照片上传微信。二、横幅事件主事者非本校师生及师生家属,初步调查为某企业工作人员,与学校师生无相关联系。三、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横幅事件主事者已在派出所接受调查。请尊重个人隐私,勿传播此类图片。擅自传播此类涉及隐私图片为违法行为,请自重!       我们向警方核实此事,警方回复说,确实接到了学校方面的求助,由于这一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警方只能为双方组织调解,对拉横幅的主使人,已经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样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当事女生又该怎么办?来听听“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怎么说。       签约律师喻伟东: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事领域法律服务,如侵权责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       从横幅内容可以看出,明显含有公然侮辱的主观故意,且在客观上也会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其名誉将会受到相应的贬低。行为人该举动侵犯了当事女同学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同时明确,侵犯公民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在查明侵权人身份后,当事女同学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酌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与其是否真的当了“小三”无关。       另一方面,假如侵权人的确因为第三人的介入导致出现离婚等情形,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但不应该通过此类方法来“维权”和泄愤。       签约律师张逸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       “小三”其实是网络流行语,简单来说就是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对于这类人,不管是大众观念还是道德评价,都是否定态度居多。但要注意的是,“小三”同样是公民,受法律保护,不能用道德评价去任意践踏法律的威严。也就是说,不管当事女生到底是不是“小三”,其名誉权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若原配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       另外,根据上述意见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侵权人如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侵权行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罚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若文中的横幅张贴人与当事女生因此事发生相关诉讼,法院会综合拉横幅的地点、方式、横幅内容、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具备污辱和诽谤的内容,情节是否严重,有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某同学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公然损害某同学名誉等。       不过要注意,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被害人需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从另一角度来说,婚姻出现状况,原配应该理智地与男人沟通解决,搜集相关证据,合理合法地来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张贴横幅、公开谩骂等简单粗暴的行为,来让第三者不好过。这样的行为可能一时痛快,但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麻烦,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记者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