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醉酒后走错楼层 将屋主误当小偷打死

01.06.2016  04:31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王肖虎 孙晓梅) 练某醉酒后回家走错楼层,误把开门的77岁房主当作小偷打伤,后房主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月27日,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练某有期徒刑10年。     去年6月6日凌晨3时许,练某酒后回到其居住的七星路某小区。他先因醉酒喧闹,在小区地下车库与保安苏某发生扭打,此后又走错楼层,误将2号楼1单元1004号房当作自己居住的1404号房。1004号房主蒋某开门后,反倒被练某误认为是进入他家行窃的小偷,对蒋某实施殴打。上了年纪的蒋某不堪暴力,被打倒在地。练某便进入1004号房的客厅内睡觉,直至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将其抓获。     蒋某被送往医院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酒醒后的练某追悔莫及,其亲属代为向蒋某的亲属赔偿50万元。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练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是练某酒后对蒋某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而引发本案,但该错误认识是因练某自愿大量饮酒致醉酒后行为导致的结果。     蒋某在他人企图进入其房间,并与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有为保护其自身及财产安全实行防卫的权利,即使与练某有肢体冲突,仍是其维护法益的合法行为。练某作案时虽不排除亦有保护自身法益的主观目的,但该认识是建立在其醉酒失当行为基础上所产生的错误,系因其自陷行为所导致的,与蒋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蒋某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练某先因借酒闹事,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并将小区保安打伤,又因走错楼层将蒋某殴打致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鉴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练某的亲属在案件发生以后,代其赔偿蒋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视为练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市中级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练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