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四天内三次放火 只因看人逃出来好玩

28.07.2015  11:31
    无怨无仇,一名酒徒在酒后只为寻刺激,竟通过放火取乐,看着眼前燃烧的火苗,他却油然而生一种满足感,殊不知已触犯刑律。

近日,平阳法院审理这起放火案,纵火犯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这下他得在监狱里好好反省下了。

杨某在平阳县一处工地上做杂工,平日里嗜酒如命,每天差不多都要喝上五瓶二两装的白酒。

2014年12月6日晚11点左右,杨某在一家饭店饮酒后,一路摇摇晃晃地往家走。他在路过平阳县昆阳镇前宕村时,不知道哪里来的兴致,突然掏出口袋里的打火机,将公厕旁的一个简易车棚的棚布点燃,看着火越烧越大,杨某赶紧逃离了现场。这次放火造成车棚及棚内柴油发电机、电瓶车等物品被烧毁。

然而,杨某觉得还未尽兴,2014年12月9日晚上8点多,杨某如常饮酒,他再次来到前宕村,又以同样的方式,点燃另一处车棚的棚布,造成简易车棚被烧毁。当晚10点多,他又晃荡到另一处简易车棚点火,这次火势快速蔓延,殃及相邻的两间民房,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随后,几名村干部在火灾现场附近发现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的穿着、体形和三天前出现在失火现场监控里的放火者颇为相似,便上前查问。只见杨某神色慌张,支支吾吾,村干部立刻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杨某带走调查,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杨某在接受讯问时说道:“我最后一次烧简易棚之后没有马上逃走,还站在附近看着火势越来越大,简易棚和附近房子里面的人一个个逃出来,消防队员和附近群众一起灭火,我觉得很有意思,很好玩。”

平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在案发时患有轻度智力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