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新城分局首次查获酒水经销商“瓶盖费”返利商业贿赂案

13.01.2016  01:08

      近日,舟山市新城分局首次查获酒水经销商以“瓶盖费”返利进行商业贿赂的案件。

      经查明,某酒水经销商在销售酒、饮料过程中为增加销量,采取给付“瓶盖费”现金返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以获得竞争优势。自2014年12月起,以“泸州老窖白酒瓶盖10元/个或30元/个、梁祝黄酒瓶盖4元/个或6元/个、小真心果汁瓶盖1元/个或2元/个”的返利标准,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3元至4278元不等的现金作为返利和获得下次交易机会的“好处费”。至案发,当事人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瓶盖费”共计26863元,并查获“合作协议”等相关涉案文档及2本贿赂账目。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以支付“瓶盖费”返利的方式以达到扩大销量、增加销售收入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针对此类案件中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但又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新城分局将进一步加大查处以“瓶盖费”、“包场费”等名义给付销售终端及其工作人员各种好处的商业贿赂行为。(乐姿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