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泡澡身亡引纠纷 酒友和会所均被判赔

23.03.2016  14:09

云南一男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到水疗会所泡澡身亡,家人将会所和朋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7万余元。记者22日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勐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赔,当事人、朋友、会所经营者均担责,其中会所经营者因缺乏安全意识占责10%。

  2015年3月1日上午11时许,蒋某在岩叫某家喝酒,后二人受邀到岩某甲家中吃饭,席间继续饮酒。此时同桌吃饭、喝酒的人还有岩某甲、岩某乙、刀某。下午15时许,饭局结束,蒋某邀约其余4人共同到甘某承包经营的勐海某酒店水疗会所泡澡,在泡澡过程中岩叫某死亡。死者岩叫某的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74374.5元。

  法院认为,死者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能否喝酒,能喝多少,酒后泡澡身体能否承受是明知情况,因此,确定岩叫某为自己的死亡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水疗会所属特殊行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相应保障义务,但水疗会所在提供服务时未尽到相应义务,放任酒后的岩叫某泡澡,并发生了安全事故,对岩叫某泡澡死亡后果法院确定由经营者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蒋某、岩某甲、岩某乙、刀某与死者岩叫某共同喝酒,酒后又一同到水疗会所泡澡,相互间负有照顾的义务,但其4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确定其4人承担8%的赔偿责任。鉴于蒋某与死者岩叫某在岩叫某家中已喝过酒,随后又到被告岩某甲家喝酒,酒后又主动联系水疗会所泡澡,其承担的责任大于被告岩某甲、岩某乙、刀某,法院确定由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岩某甲、岩某乙、刀某责任相当,各承担1%的赔偿责任。酒店与甘某是内部承包关系,酒店对甘某在经营水疗会所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检查、提醒、监督和要求改进的义务,但酒店懈于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导致甘某在经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造成岩叫某在经营场所死亡,法院确定由酒店承担2%的民事责任。水疗会所不是与甘某签订经营承包协议的个体工商户,也未向甘某收取租金,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自责任认定对被告各方进行判赔,判决酒店赔偿死者岩叫某家属经济损失11863.4元,甘某赔偿死者岩叫某家属经济损失54317.2元,蒋某赔偿死者岩叫某家属经济损失25408.6元,岩某甲、岩某乙、刀某各赔偿死者岩叫某家属经济损失5681.7元,水疗会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