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会同省级4部门印发《浙江省邻里中心(街区)建设实施方案》

09.02.2018  19:37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要求,促进社区商业发展,提升居民消费品质,近日,我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印发《浙江省邻里中心(街区)建设实施方案》(浙商务联发〔2018〕1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发展邻里中心(街区)对推动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社区消费环境,加快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坚持企业主导、政府推动、因地制宜,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一批示范性邻里中心(街区),培育一批社区商业运营管理品牌企业,社区商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水平显著提升。

方案》明确建设邻里中心(街区)的主要任务。 一是完善硬件设施。 推进新建社区建设与住宅用房相分离的邻里中心,老社区利用周边闲置土地资源建设邻里中心或对沿街底商进行功能化改造建设邻里街区。 二是集聚多类业态。 配置餐饮、超市等10类居民生活基本业态及其他商业业态,拓展老年大学等公共性、公益性业态,提升服务功能。 三是培育运营主体。 鼓励商贸流通、健康养老等企业参与建设运营,支持创新经营模式,延伸服务功能。 四是优化发展环境。 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伪劣行为,美化社区商业环境,促进社区商业健康文明有序发展。

为推动邻里中心(街区)建设,《方案》提出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保障邻里中心(街区)提供经营场所,对纳入省级试点的城市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运营企业申报省重点流通企业。 二是加强城乡规划保障。 将社区商业发展空间需求纳入城市规划,支持将农贸市场、旧厂房等等改建邻里中心(街区)。 三是强化土地利用支持。 统筹安排社区商业用地,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产兴办社区商业实施,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社区商业用地。 四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开展省级试点,支持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推动优质商业资源向社区商业领域集聚,打造特色亮点。

为指导各地实施,《方案》还配套《浙江省邻里中心(街区)建设指南(试行)》。 一是明确基本定义。 邻里中心(街区)是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满足日常商品和服务需求为目标,集多种业态和功能于一体的社区便民商业中心。 二是明确基本条件。 在规划布点、用房面积、服务人口、机动车停车位、商业环境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明确业态配置。 包括餐饮、超市等10项必备业态及五金店、康复训练中心、社区食堂等选配业态。 四是明确经营要求。 经营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网点环境整洁有序。 五是其他事项。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该指南,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完善。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省级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指导有关试点城市按照《方案》要求,加快邻里中心(街区)建设,打造一批示范典型,带动全省社区商业提质转型。


(商贸发展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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