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近30万人受惠

03.11.2016  02:06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抚恤金提高幅度达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72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25元提高至465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发给25元老年生活补助。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三属”的年定期抚恤金分别为:烈属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16980元。

这是国家首次将“三属”定期抚恤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