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遭客户起诉讨债 竟因其是“中间人”

18.06.2015  22:31

  中新浙江网6月18日电(记者谢盼盼 通讯员应雨轩)2013年下半年,客户陈友强(化名)找到浙江台州玉环某银行支行行长江晨(化名),称自己资金有充裕,希望江晨能帮他找一个合适的客户。玉环某机械公司与江晨任职的银行存在金融业务关系,因此江晨与该公司较为熟悉。经江晨搭桥牵线,陈友强与玉环某机械公司开始了款项往来。

  因机械公司需要长期借款,陈友强就向江晨提出,要把钱打到江晨的账户上,让江晨来交接。江晨考虑到自己银行员工的身份,决定通过外甥女刘雅(化名)账户运作。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16日间,陈友强有多笔款项转入刘雅的银行账户,而后再由刘雅账户转入玉环某机械公司。2014年1月之前玉环某机械公司的款项,都是通过刘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出纳账户转款至陈友强的银行账户而清偿完毕。

  2014年7月,陈友强突然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晨夫妻,称江晨夫妻尚欠其借款400万元。

  这400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陈友强的说词是,2013年至2014年1月间,江晨因资金周转所需多次向他借款,期间陆续偿还部分款项。而2014年1月所借的400万元却一直未偿还,所有借款均按江晨指示汇入其外甥女刘雅账户。后来,他多次催讨,江晨都以该款项属玉环某机械公司实际使用为由拒不偿还。

  对于陈友强的说法,江晨为了证明该笔400万元确实为机械公司所借,提交了机械公司记账凭证、收据、银行账单等材料。“实际上,真正的借款人是机械公司,400万元款项除扣代机械公司购机票支付的2000元外,399.8万元全部转入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机械公司收到款项后均已入账,并以收到陈友强款项名义开具收据,借条也经江晨之手交给陈友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友强款项交付被告江晨,江晨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中间人,在有证据证明其它借款人的前提下,应认定江晨为中间人。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机械公司存在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的意思表示。现在陈友强在向机械公司催讨无着时,转向要求中间人还款,显然有违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2月27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友强的诉讼请求。

  陈友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