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2014〕15号

22.10.2014  18:33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59号)精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

 

浙江省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59号)精神,深刻吸取山西“3•1”、湖南“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和我省桐庐“5•18”、义乌“8•18”危化品运输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全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不打折扣完成年初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降10%的工作目标,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八部门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围绕“五类企业”、“六种人员”、“八张清单”、“五个路段”等专项行动重点,集中整治各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着力从依法运输、持证上岗、安全装卸、车辆可靠、路面管控等各环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二、专项行动重点
          (一)集中整治“五类企业”相关的违法行为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重点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或不满足相关许可条件从事与化学品运输相关联活动的企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8条、第59条、第60条等要求,依法取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严厉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严格督促取得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切实按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达不到资质许可条件的,应撤销许可。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对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在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罐体上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车辆应全部停运,质监部门要及时做好已改装罐体的检验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要求,全部清退挂靠车辆;全面检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执行情况,对车辆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建立监控平台并接入省级联网联控系统平台,未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未对行驶车辆实行实时监控、未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85条规定,依法取缔未取得充装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严厉处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充装许可证书的行为;严格督促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资质的企业,加强充装设备、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等硬件配置,完善检测手段、人员配备、应急措施、气瓶登记等制度,对已达不到资质许可条件的,应撤销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的要求,严厉处罚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按照国务院令第591号第77条、第78条等规定,依法取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擅自向运输单位发送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查处未提供“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和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的发货、装载、查验、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按照《邮政法》第52条、第75条等规定,依法取缔未取得快递许可,擅自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严厉处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严格督促有资质的快递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业务操作、安全保障等制度,对已达不到资质许可条件的企业,应撤销许可。
          危险化学品车辆、罐体生产、维修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各级经信、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公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经信部门负责查处本省车辆公告企业生产不合格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产品许可的危化品车载罐体、拼装或擅自改装危化品车载罐体等违法行为。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73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危化品车辆改装等非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14条规定,工商部门负责对其他企业从事危化品车辆改装等非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集中整治“六种人员”有关的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按照国务院令第591号第44条、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86条等规定,重点查处的有关违法行为是: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申报员未持证上岗、不了解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装卸管理员不在装卸作业现场或不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运输途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除了上述资质人员外,根据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6条规定,托运人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查处。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充装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第14条、第41条、第86条规定,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有:未持证上岗,未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由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591号第94条规定牵头查处。
          (三)集中整治“八张清单”有关的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照《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 12268-2012),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2004)等法规、规章和标准,牵头落实对危险货物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打击。
          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经信、公安、环保、卫生、质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农业等部门,对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危化品运输源头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级公安部门要对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2005第77号令),牵头落实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品种、数量以及流向,运输单位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严厉打击向不具有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各级经信和公安部门要对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牵头落实对民用爆炸物品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打击。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放射性物品分类与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加强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运输源头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集中整治 “五个路段”有关的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事故多发路段、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隧道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线路、时间、速度行驶,未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科学划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线路及禁止、限制通行线路,允许通行的线路要尽可能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设置各类警示标识;对重点饮用水源周边公路要科学设置应急排水系统,规范和完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有效拦截泄露的危险化学品,减少和消除对饮用水的影响。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隧道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结合道路实际状况,在公路隧道入口前增设和完善减速提醒装置,在隧道入口增设测速装置,严格控制车辆进入隧道时的速度;要完善隧道灯光照明、防撞护栏、紧急避险车道、限速及禁止超车警示标识、逃生指示标识等道路安全基础设施,根据隧道的具体情况,加装监控视频、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确保紧急状态下隧道内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获知危险信息,及时避险逃生。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隧道通行秩序管控,全面排查、评估公路隧道沿线各类检查站、收费站、煤管站等选址对隧道内车辆快速通行的影响,对易造成隧道交通拥堵、导致事故发生的,要立即停用或撤掉;要严查严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公路隧道内超车、掉头、倒车、停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出现隧道拥堵,要及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立即采取出口加快放行、入口限制进入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导拥堵车辆,对已处在隧道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加监管。
          三、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10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20日前)。主要任务是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组织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停运,立即拆除、销毁,恢复原状。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20)。主要任务是各有关部门深入企业、场站、充装点、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12月)。主要任务是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牵头负责,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安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的相关分管领导组成。各市安委会也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到领导亲力亲为,部门形成合力,科学制定方案,层层部署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动员部署本行业、本系统迅速行动起来,动真碰硬,不走过场。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全面摸底排查,真正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员数量,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
          (二)强化源头管理。各级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10月底前必须建立并执行。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应建立流向登记制度,并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三)强化明查暗访。各级经信、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公安部门要对本地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要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各级交通运输、公安、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充装企业、货物站场、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四必查”情况的明查暗访,凡是未按要求做到的,一律依法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四)强化信息沟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省“智慧交通”平台和省级道路运营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系统的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打击违规发货、非法充装、非法运输、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工作合力。各级安监部门要整理和汇总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情况,各级质监部门要整理和汇总辖区内充装单位情况,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整理和汇总辖区内危化品运输企业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整理和汇总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省“智慧交通”平台和省级道路运营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要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密切沟通,通过信息整合和贯通,努力提升平台和系统左右对接、上下联动的“打非治违”功效。
          (五)强化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人员从业资格挂钩,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吊销的吊销,该降级的降级,提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成本。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不批准增加新的营运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不批准核发道路运输通行证。
          (六)强化宣传发动。要积极协调本地媒体,精心策划专项行动的宣传,打好宣传战。要结合危化品运输事故,组织媒体深入企业、路面,深度调查、剖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和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作业人员、申报人员、充装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等开展警示教育。要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维修企业,形成对非法改装、伪装和违法运输的强大舆论压力。要发布通告,督促企业立即自查自纠,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停运、恢复原状。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查实的要及时落实奖励。
          (七)强化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化督导检查。各市要把非法改装企业多,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列为重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督导,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省安委办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各市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环保、工商、质检、安监、邮政部门要每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安委办,各市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办;各市安委办要在2014年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至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