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首起运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审理的盗伐林木刑事案件日前判决

29.09.2017  17:17

  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运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唐某根据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当场支付被害人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5200元,用于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2016年11月,唐某承判遂昌县某山场。在雇佣工人对山场进行采伐搬运作业期间,唐某引导采伐工人对承判未果也未规划发证的被害人钟某部分山场进行越界采伐。后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3.4652立方米,材积2.0791立方米。

  与以往盗伐林木案不同的是,遂昌法院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结合丽水市检察院、法院、环保局、林业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首次引入生态修复补偿金制度。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召开生态修复协调会议,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会上,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县林业局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由唐某出资用于被害人来年春天对树木进行补植。

  “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于本案最终的量刑起到了关键作用。”刑事审判庭秦庭长介绍,这是遂昌县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中作出的第一个恢复性刑事司法判决,将对今后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判决生效后,将由当地林业部门对树木补植工作进行验收,确保补植林木的责任履行到位。(遂昌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