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8月27日上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2006年制定并出台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重要补充。内容从原来的六章增加至九章,共58条。这次修改新增了三大内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涉及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全面、处罚力度更大。
《修订草案》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间的约定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明确责任归属、规定使用权限为提高房屋安全性和维护使用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幕墙对建筑外围起着维护的作用。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是以往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一个缺口。本次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对建筑幕墙的常规维护和检修、使用和范围以及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都作出详细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筑幕墙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鉴定。
部分房屋由于建筑时间久或其他不可控因素造成建筑结构损坏,这不仅威胁到了居住者的安全,同时也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修订草案》对危险房屋的解危、如何处理解危费用、房屋的应急抢险和相关部门的巡查明确了责任范围,制定了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将危险房屋进行拆改或作为经营场所的行为可处以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另外,关于房屋装修安全,《修订草案》明令禁止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超过设计标准,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行为。在法律责任上也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建筑装修企业违反相关装修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