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残工委充分肯定我省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工作

14.12.2015  23:18

          日前,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转发了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1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省进一步明确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原则,制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具体工作任务,落实经费保障及实现“一人一案”等具体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指导意见》明确,送教服务工作的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经相关部门诊断鉴定,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14周岁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原则为定期服务原则、普特结合原则、分工合作原则和一人一案原则,特别是“一人一案”原则进一步提出了送教服务须在家长认可和配合的基础上建立一人一案,开展相应教育、康复医疗服务。并规定对确实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14周岁适龄残疾儿童也应建立一人一案,组织送康复医疗服务。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和学校等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确保和不断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同时建立送教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和保障机制,要求送教服务公用经费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同年级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到送教服务责任学校。对于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基本康复辅具购置经费,由当地残联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