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老养老”问题突出如何解决?

22.10.2015  16:11

  58.75万人,这是截至2014年底,湖州户籍老年人的数量,占总人口的22.27%,位居浙江省第3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5%)近7个百分点。
  昨天是“重阳节”,湖州中级法院对外发布《湖州法院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人的寿命普遍提高,涉老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老养老“问题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
  根据湖州中院的通报,湖州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及老年人案件,从2012年的1525件增长到2014年的3910件,今年上半年已受理2245件,总量呈明显增长趋势。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生活领域,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人身伤害类案件数量最多。这类案件中,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能否主张误工费常常是争议焦点。
  去年,德清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原告朱某与沈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庭审中,沈某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对朱某提出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德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发交通事故生时,朱某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从事体力工作,因此对朱某主张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涉老案件中关于劳动报酬和误工费等纠纷,湖州中院民一庭庭长耿延冰提醒:当事人应尽量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其从事劳动、取得收入等相关证据,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当然,法院也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调取相关证据。
  从湖州两级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传统的赡养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减少,但精神赡养和“老养老”问题突出。
  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但耿延冰表示,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在判决后,往往很难在子女非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在赡养纠纷中,父母和子女均为老年人的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中,赡养义务人本身也已到需要他人赡养的年龄,遇到赡养义务人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再要求其承担赡养他人的义务,十分困难。
  安吉的黄老太今年虚岁已是95岁高龄。早在黄老太81岁时,她因为一次意外造成盆骨骨折,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2013年10月,她的2个儿子将她送至当地一家托老所生活,每月费用为1600元,由儿子们平摊。后来,因为儿子之间产生矛盾,黄老太的赡养费也没了着落。去年,黄老太将2个儿子告上了法院。
  这个案子虽然经法院调解,2个儿子同意将黄老太接回家轮流赡养,生活费由赡养的一方承担、医疗费则凭发票平摊。但其实,黄老太的2个儿子收入不高,而且也都到了古稀之年,他们也同样需要后辈赡养。
  耿延冰介绍,“老养老”问题在农村相对突出。根据《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所以,子女去世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就由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