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的通知

31.07.2016  05:32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电〔2016〕4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电增效

扩容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财建﹝2016﹞27号),《浙江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9)》(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第一批预拨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已下达我省。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水利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16〕13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增加可再生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的现实途径,也是加快河流生态修复,推动“两美浙江”、“五水共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将通过四年时间,完成214个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修复136条河流和232千米减脱水河段。这些电站分布在8个市33个县,点多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责,紧密配合,落实责任,全面扎实推进项目实施,保质按期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

二、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主动服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项目监管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规范开展项目审批(审核)工作,确保今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抓好项目实施进度。在项目实施中,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技术服务,主动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联系设计、监理和质监单位。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工程建设和管理台帐,及早做好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价准备工作。

(一)明确责任,逐站确定项目法人。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站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原则上应为待改造水电站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项目隶属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所有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由该乡(镇、街道)、村(社区)确定项目法人;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项目,应结合实际,由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通过协议方式明确项目法人,作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二)分级管理,落实项目质量监督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水利厅关于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机构事权划分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质量监督实行属地负责制,省级进行质量监督工作抽查。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或自身力量不足的,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帮助项目单位落实质监部门。

(三)因地制宜,落实项目建设监理单位。针对我省大部分项目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较小的实际,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可将辖区内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打捆,或连同其他水利建设项目,通过规定程序选择项目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

三、强化考核,切实推进项目建设

按照在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价的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统筹考虑项目前期、招投标、设备制造、安装等主要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狠抓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2016年中央资金计划和建设任务已分解下达,各地务必要按照水利部面上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进度有关要求,确保项目今年开工,并完成中央投资的80%以上。要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纳入“千人万项”蹲点指导服务内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并将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纳入各市、县(市、区)年度水利工作考核,运用考核机制推进项目建设。

四、统筹谋划,抓紧开展项目补充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开展项目补充工作,并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补充的项目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一)未纳入省级实施方案的河流,应参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申报的通知》(浙水办电〔2016〕2号)和《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浙水电〔2016〕1号)要求,做好项目选点、河流改造方案编制工作。

(二)已纳入省级实施方案的河流需补充项目的,要对原河流改造方案进一步完善,并按照实施方案附表格式将补充的河流和项目情况上报省级备案。

 

  附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增效扩容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7月25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