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立法与科技助力

19.01.2015  10:51
  要防止冒名顶替行为得逞,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认为,需要的不仅仅是司法者的谨慎,更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共筑拦截冒名顶替行为的堤坝,需要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在观念上的重视、处理上的务实以及核查技术上的丰富。

  对此,杭州中院党组成员池海江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首先,要提高冒名顶替的犯罪成本。立法上可以增设专门罪名,如“虚报、假冒身份”罪。在立法不能及时跟进时,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行为先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充分运用现有刑罚手段,让冒名顶替者付出代价,以儆效尤。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虚报、假冒他人身份,将不得减刑、假释。

  其次,在侦查起诉阶段,要加强对身份信息的核查力度。在接到报案时要尽快赶赴案发现场,及时提取指纹进行比对,做好手印鉴定,这对日后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至关重要。

  规范讯问笔录,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尽可能由犯罪嫌疑人本人进行完整的陈述,并做好原始记录。在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环节增设核实当事人身份的程序,详细列明其自报的个人信息及近照,并要求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仔细核对、签字或盖章。

  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调取户籍资料时,可要求当地公安派出所一并提供同户成员信息,同时尽量到犯罪嫌疑人家中实地调查核实,并将相关资料全部寄回,以便侦查机关通过核查同户人员信息,发现或审核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现象。

  最后,在审判阶段,法官要高度重视有嫌疑的案件,开庭审理或者在提审时就相关问题多加讯问,必要时发函或派员到被告人自报的户籍地调查核实。即使是自首或者自认案件也不能放松警惕。

  同时让当事人对冒名顶替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注重对所指控罪名的定罪量刑的明示,使其明白如果有冒名顶替行为,哪怕已经如实供述了其他全部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构成自首。尤其是顶替之人,很有可能是受人蒙蔽不了解其所背负的罪名以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上虞法院刑庭法官李金凤还认为,要加强人口信息采集技术及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人口信息,尤其是照片及家庭成员信息,提高辨识率。

  在采集人口信息时应增加对身高、血型以及指纹信息的采集,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共抓共管,形成合力。“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判决一旦生效,被告人身份信息就会被录入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在纠正冒名者案件时,还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解决善后问题。

  齐奇认为,随着全国统一的“公民代码制度”的建立和信息共享,此类“名堂”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