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台新旧国标电动车过渡期规定 没有备案和牌证的电动车禁止上路

18.12.2018  17:21

都市快报(首席记者 蒋大伟 通讯员 楼罡)

今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并于明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浙江省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宣布浙江省将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据此,杭州市相关部门就新国标在我市实施前过渡期内(2019年4月15日前)的相关工作作出规定。

新国标”和“旧国标”具体有什么不同?

第一、最高时速规定不同。

我们所说的“旧国标”是2000年前后出台的,当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定为20公里/小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顺应新的交通环境,“新国标”把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提高到了25公里/小时。

第二、增加了质量、功率、电压、骑行功能的要求。

车速限制虽然适当放宽,“新国标”对驾驶人员安全的考虑则显得更为充分。“新国标”中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依然不变,但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同时还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除了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外,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举个例子,现在市面上可以见到的一些车速40公里/小时,或者外形像摩托车,总重六七十公斤的“电摩”都是不符合“新国标”规定的。

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旧国标的电动车列入公告方可生产销售

根据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

2019年4月15日后,“旧国标”电动车全面禁止生产销售。

销售企业必须公示和承诺

否则消费者有权退货或更换

销售企业如果销售“旧国标”电动车,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

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