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当赠品 维权获赔600元

04.12.2015  14:56
      商家为了促销经常搞各类赠品活动,消费者也乐于接受这样的实惠,“购物送礼”、“买一送一”成为了最常见的促销方式。然而商家赠送的商品若存在过期、霉变、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一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消费者曾先生向温州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梧田所投诉,他在梧田某超市购买了一桶价格为76.8元的玉米油,结果发现随大桶赠送的小瓶油却是过期的。他找到超市工作人员要求赔偿,但双方始终协商不下。
  接到投诉后,梧田市场监管所、消保分会调解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并组织调解。曾先生向调解人员出示了购物小票以及赠送的过期食用油,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而超市负责人承认工作中存在失误导致赠品油过期了,但曾先生索赔要求太高,愿意给消费者再换一瓶。
  调解人员在听了双方意见后指出,根据今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经营者出售过期食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以一赔十,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使商品是赠品,经营者也应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最后经过调解,超市负责人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600元。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希望超市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