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辩护人的质疑,侦查员出庭解释

09.04.2015  10:27
他是温州检察院在一起涉毒案中请来的证人   4月7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人席上出现了一名特殊的证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他为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做相关说明。当日,张某等4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刑诉法修改后,温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
  2014年3月16日,经群众举报,正在温州鹿城区荷花路进行毒品交易的胡某被当场抓获。当晚,公安人员在胡某的暂住处抓获其同居女友张某。经鉴定,当天从胡某、张某处缴获氯胺酮(俗称K粉)合计20.4公斤,神仙水等液体毒品合计1.5公斤,冰毒967.2克,大麻11.17克。
  张某被抓获后,因其有孕在身,公安机关按规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张某产下一男婴,但仍“毒心不死”,再次运输毒品,在途经高速卡点时被抓获,缴获毒品2.9公斤。
  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是张某与胡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张某住处缴获的大宗毒品将直接关系到胡某的量刑。张某贩毒情况特殊,怀孕期间贩毒,哺乳期间运输毒品。她称自己与胡某感情早有裂痕,案发前已与其分居。她与胡某各自贩毒,其住处缴获的毒品为自己购买,胡某并不知情。
  公诉人则认为二人系共同犯罪,张某与胡某的争吵恰恰有时候是因贩毒而产生的分歧。胡某母亲等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张某和胡某同居。二人还育有一子,在主观上应知道对方从事毒品贩卖活动。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也显示,他们俩在微信上用“黑话”沟通购毒贩毒。从客观方面看,胡某还为张某汇款供其购毒。公诉人认为,张某的辩解实际上系为胡某开脱。
  面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证据涉嫌非法取证的质疑,公诉人依法向合议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没有料到现场能搜出大量的毒品,所以案发前我们没有携带相关的称量工具,但我们回到派出所后,就尽早进行了称量。同时,因现场没有制作扣押笔录的条件,我们也在回派出所后进行了补做。”经办此案的侦查人员解释。
  辩护人质疑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见证人不在场的问题,侦查人员告知均有现场拍照和同步录音录像。针对辩护人的“涉案大麻、SIM卡和其中一部手机为什么不在扣押清单里”的询问,侦查人员解释道:“当时并没有察觉到SIM卡与本案有联系,同时误认为那包植物属于茶叶一类的东西,这点侦查人员当时讯问过被告人张某。另外,其中一部手机则被误认为玩具手机,所以当时没有及时扣押。
  此外,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案件中毒品是否被污染的质疑,侦查人员回答:“虽然没有封存,但我们有专门的内勤保管,同时毒品出入库均有严格的记录。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