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借给朋友被撞坏索赔贬值损失被驳回

19.01.2015  10:51
车辆贬值损失不在法定财产损害范围   2014年1月12日,因朋友朱先生亲戚结婚迎亲需要用车,王先生便将一辆新买不到半年的宝马轿车借给了朱先生,并约定第二天还车。不料,迎亲当天,朱先生开车去装饰婚车的途中,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朱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这辆车维修花了约21.3万元。
  王先生说,朱先生曾口头承诺赔偿一辆新车,并承担损失,但车修好后他却反悔了。由于二人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这辆车一直停在4S店迟迟未取。
  2014年6月4日,王先生将朱先生告到仙居法院,要求其除了承担修理费用、修复后停放的损失外,另赔偿23.4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他认为,车即使修好,也不可能恢复原状,车辆价值严重降低。
  近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朱先生赔偿汽车修理费21.3万元、汽车修理期间的代步费用5000元,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条款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用人返还原物,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借用原告车辆,因使用不善造成车辆受损,出借人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故被告应赔偿维修费用以及修复后至取车之间的代步费用。
  但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于法无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财产损害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物品损失、施救费、重置费以及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但是,车辆贬值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