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车主起诉交警大队 索讨300元“冤枉钱”

02.09.2015  11:17
    违法行车出事故,被交警部门处罚。可罚款后,竟然还要支付停车费、施救费300元。车主认为,既然已被处以罚款,就不该再付这笔钱。于是,他将当地交警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缴纳的300元“冤枉钱”。这起行政诉讼日前在温州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后达成和解,因停车场收费属重复收费,交警部门将协助车主向停车场索回这笔费用。

违法行车出事故,车辆遭扣留

徐某,平阳人。去年10月2日,他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平阳县昆阳镇垟坑村路段时突然掉头,后方一辆轿车避让不及,与徐某的三轮摩托车相撞。

交警接警赶至现场处置,因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鉴定后才能确认,交警将徐某的三轮摩托车扣留至指定停车场。

经鉴定,徐某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并在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对徐某处以罚款1400元。

车主状告交警队,索要被收取的“冤枉钱”

10来天后,徐某接到通知称,他可以前往指定停车场取回三轮摩托车。取车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告诉徐某,要缴纳停车费、施救费共计300元方可取车。

“交警已经处罚我了,为什么取车时还要付停车费、施救费?更何况,是交警扣留我的车,不是我自己把车停在停车场的,这笔钱不应该由我付啊。”徐某与停车场管理人员理论,可对方坚持要徐某交钱,不然不准取车。见交涉无果,徐某只好先付钱取车。此后,他将平阳县交警大队起诉至平阳县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停车费、施救费。

交警称,停车场收停车费施救费属重复收费

庭审中,被告平阳县交警大队方面称,他们对徐某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至于停车费和施救费,收费凭证是停车场出具的,徐某应该要求停车场返还。

交警大队方面还称,他们已经向停车场支付了相关的停车费、施救费,停车场又向车主重复收取该费用,明显不合理。如果徐某要求停车场返还费用,他们可以协助。

庭审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平阳交警部门将协助徐某向停车场索回停车费、施救费,徐某撤诉并履行支付罚款义务。

法官告诉你

车辆遭扣留,停车费施救费由交警承担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如果由交警部门扣车,车辆停车费、施救费等费用应该由交警部门承担,停车场不应该重复收费。如果是车辆自身发生事故,当事人要求施救的,则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关费用。

在实践中,交警部门一般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对需要扣押、鉴定的车辆,由第三方拖车、安排停车场安置车辆,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