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到过期大米 被质疑“职业打假”

02.07.2015  23:02

  中年浙江网7月2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叶菲 方刚)今年3月份,家住武汉武昌的杜先生在浙江台州三门一家好又多超市购买了大米及酱鸭腿等商品后,发现两种商品均已过保质期。杜先生以此为由向超市方索赔,无奈双方协商不下,杜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所售商品十倍价格予以赔偿。近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最终以调解结案。

  购得四袋“过期”大米索赔不成闹上法庭

  2015年3月20日,原告杜先生在三门海游一家好又多超市购得10公斤装的“苏金猫”大米四袋、90克装的“多味斋”酱鸭腿一包,商品价值223.3元。付完钱后,杜某遂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其购买的四袋大米及酱鸭腿均已过期。

  大米外包装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酱鸭腿为2014年6月,两种商品在常温下的保质期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杜某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遭到超市方的拒绝。后杜某向三门县工商局投诉,但双方对赔偿数额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3月23日,杜某向三门法院提起诉讼。

  杜某认为,超市应该对自己销售的食品负有法定的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基本义务,但却出售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法院判决超市按照所销售过期商品价格的十倍予以赔偿。

  “过期”大米惹争议被疑是“职业打假人”

  庭审中,被告超市方承认酱鸭腿过期情况属实,但对大米过期存在质疑。被告方表示,这四袋大米包装袋上的日期本来是2014年12月份,因为喷码的原因,“2”前面的“1”掉了,所以才会出现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份”的情况。该批次大米被告总共进了10袋,只有原告所购买四袋包装袋上显示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2月,其余的6袋生产日期均是2014年12月份,所以实质上原告所购买的四袋大米并未过期。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对于自己销售的产品过期一事愿意给予原告适当的赔偿,但是原告漫天要价,才导致双方协商不成。

  杜某辩称,被告所述的四袋大米生产日期实际上是2014年12月份的情况不属实,至于被告说自己是职业打假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到超市购物的都是消费者,不存在职业打假一说。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结束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赔偿金额人民币1200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承办该案的陈法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销售者应予以赔偿。

  陈法官说,按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知假买假”者若不存在恶意造假的情况,其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