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赠品没有按时拿到 赠品虽是促销手段 商家仍需依约履行

21.06.2016  19:34

    买手机时,商家说好五天内赠送的儿童电话手表,直到现在还没送到消费者的手上。“现在商家告诉我,要用其他的手表替代,我不同意。”为此,刘先生致电与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反映:“商家以买不到货为由,拒绝提供当初承诺的赠品,我希望对方如实履约。

       消费者说:说好的赠品,怎么能说变就变?

    刘先生:6月9日,我在一家手机店里买了一部OPPO R9手机,付了3100元,商家承诺,可以赠送一款儿童电话手表。因为当时店里暂时没有这款手表现货,所以商家在收据上写明“欠电话手表,粉红色,五日内”,收据上还盖了商家的公章。

    6月14日,我联系商家询问赠品手表的事,对方说,电话手表买不到,想用其他品牌的手表替代,对此我不同意,商家也不愿意让步。我希望商家能遵守承诺,按照收据上所写内容的操作。

      商家说:五天时间的确买不到,三天后准时交货

    (按照刘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联系了手机店老板夏先生。)

    夏先生:当时我的确同意给刘先生一款儿童电话手表,但后来向厂家了解,5天内到不了货,我也提出了替代方案:补偿给刘先生100元现金,再加上一只价值488元的其他品牌手表,但被刘先生拒绝了。

    现在我愿意按照当初的承诺,仍旧为刘先生提供儿童电话手表,并力争在3天内到货交付。

    (昨天,记者再次致电商家,对方表示,已如约向消费者提供赠品。随后,记者从刘先生处了解到,他已拿到赠品儿童手表。)

     律师说:虽是赠品,商家也应按协议提供

    (虽然刘先生的事得到了解决,但类似的赠品纠纷并不少见,为此,记者联系了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林兵。)

    陈林兵:在这件事中,赠品其实是一种打折促销的手段,而商家在收据上的文字承诺和公章,就说明这是商家所需要旅行的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家提出无法给予赠品的话,需要按照违约处理,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赠品价格换等额货币,或以消费者认同的其他赠品替换。

    赠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有两种存在的形式,如果赠品和商品本身需要搭配使用的,比如手机充电器对应手机,那就不应将其视为赠品,而是属于该商品的一部分;其次,一些商家会以捆绑销售的方式,将一些商品定义为赠品,那这些赠品也是属于商品的。

    如果赠品的质量不过关,或者赠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在赠品的质保期内,消费者可以向售卖该商品的商家和厂家索赔。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见习记者 朱光函        编辑:叶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