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印发的《通知》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基础上修订而成。就修订的背景、有哪些新的举措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
问:2015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在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为什么要进行修订,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答:确实如您所提到的一样,9号文印发以来,对保护优势资源,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略,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资源,近年来部出台一系列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明确提出矿业权投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向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倾斜。为切实抓好落实,有必要对9号文进行修订完善,以更大力度支持脱贫攻坚。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与相关管理制度衔接的迫切需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部已取消了扩大生产规模审批,对于取消的事项,需对原有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做好制度衔接。2017年以来,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变更勘查矿种等有了新规定,为了做好与相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制度衔接,有必要修改完善9号文。
三是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推进优化布局和兼并重组的重要抓手。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将稀土、钨矿等24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作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确定了规划期内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继续实施开采总量控制制度,但是稀土矿、钨矿也同时存在矿山规模小、“有证无矿”等问题,为推进优化布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稀土开采加工产业兼并重组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9号文。
总之,9号文印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新要求稀土矿钨矿矿业权管理中出现一些新情况,修订完善9号文,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脱贫攻坚的战略要求,《通知》对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通知》明确对稀土矿、钨矿勘查开采项目,同等条件下依法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项目给予支持;在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原则中,增加向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倾斜的要求。
问: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通知》对生态环境保护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通知》明确在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同时,明确稀土矿、钨矿采矿权生态环境准入和义务,增加“新设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采矿权,不得分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问:稀土矿和钨矿是我们国家重要的优势资源,《通知》对保护优势资源,完善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为完善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规定了指标设置及调整原则,明确了部、省在指标管理中的责任分工:部确定稀土矿、钨矿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和监督管理。
问:国家产业政策对稀土矿钨矿有一些要求,《通知》与国家产业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新建稀土矿、钨矿开采项目提出了要求。近期,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为做好矿业权审批制度与国家产业政策衔接,《通知》明确新立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问:除了您刚才介绍的修订内容以外,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比较,《通知》还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通知》共12条,对照9号文,其他修改内容还有:
一是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定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发现稀土矿、钨矿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因政策和指标限制不能转采的探矿权,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保留。
二是考虑到离子型稀土矿床类型按第二类矿产进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纳入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件,删除相关内容。考虑到扩大生产规模审批已取消,矿产品销售和储备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对于涉及共伴生资源开采的情形,删除了“不得销售”以及“不具备储备条件或储备能力不足的,不得办理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能力”的内容。
三是为进一步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资源等名义开采稀土矿,删除“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应制定管理办法,继续由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回收利用或储备,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停止新设实施工程建设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项目。需要明确的是,对已设工程建设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项目,有效期内结束,不得延期;未设置有效期的,通知印发之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