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2016〕90号

01.12.2016  17:32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非油气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领导,抓紧部署2016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矿产资源统计报表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组织矿山企业,按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规范填报《2016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和《2016年度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称《统计表》),做到一证一表。对虚报、瞒报、拒报的矿山企业,将其列入失信矿山企业名单。

   二、工作步骤

  (一)各矿山企业根据年度开采情况填报《统计表》,于2017年1月底前将加盖填报单位章的《统计表》上报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完成《统计表》的审查工作,并通过“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http://kczytj.mlr.gov.cn/)”完成录入和核对工作(特别应做好2016年度新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数据录入和核对工作)。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本县(市、区)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于2017年2月22日前,将本市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上报省厅,同时报送“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单机版(储量部分)数据;并认真做好数据分析,说明数据变化情况,编写报送2016年度本市矿产资源统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分析报告。

   三、注意事项

  (一)矿山编号、矿区编号和登记分类编号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基础数据填报,不得随意变更。如不能确定,应及时与上级部门衔接。

  (二)《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应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相衔接,有关数据应与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数据相一致。

  (三)采矿许可证号、矿区范围空间坐标应填写准确完整。矿山企业须提供矿区范围和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坐标,由县级统计人员负责录入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

  (四)统计库中“年初保有”资源储量与“矿山储量年报”中数据不一致的,必须在统计库中的“勘查增减”栏内调整,不得直接更改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中的“年初保有”资源储量。

  (五)砖瓦粘土、建筑用砂等未做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矿山,可按“年初保有”、“年末保有”为“0”处理,在“勘查增减”栏中增加“开采量”和“损失量”的合计数,并在矿产资源统计分析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对水泥用灰岩、萤石、铁矿的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要进行重点核查,上报前应与县级统计部门认真核对,既要逐一核对每个矿山的年产矿石量,还要核对每个矿种汇总年产矿石量。数据有出入的要查找原因,修正数据;无法修正的,在上报数据时需附有关说明。

  (七)2016年度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统计底数(储量部分)由省厅发至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发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八)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系统、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系统可登录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从今年起省厅不再印发《____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和《____年度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空白表,上述两个空白表可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办事服务-下载服务-表格下载-地矿类栏目下载。

  联系人:

  钟   冰(0571-8887727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梁灵鹏(0571-88877285,88877830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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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1 17:18:03